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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6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之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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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九條第一項所稱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依左列規定認定之: 一、臨時性工作:係指無法預期之繼續性工作,其工作期間在六個月以內者。 二、短期性工作:係指可預期於六個月內完成之非繼續性工作。 三、季節性工作:係指受季節性原料、材料來源或市場銷售影響之非繼續性工作,其工作期間在九個月以內者。 四、特定性工作:係指可在特定期間完成之非繼續性工作。其工作期間超過一年者,應報請主管機關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六條的規定,臨時性工作指的是無法預期的非繼續性工作,其工作期間在六個月以內。短期性工作則是指可預期在六個月內完成的非繼續性工作。季節性工作是指受季節性原料、材料來源或市場銷售影響的非繼續性工作,其工作期間在九個月以內。特定性工作是指可在特定期間完成的非繼續性工作,且工作期間超過一年的情況下,必須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工作是在季節性農作物的收成期間進行的非繼續性工作,並且工作期間在九個月以內,那麼這個工作就符合季節性工作的定義。另外,如果一個工作是在特定期間內完成的非繼續性工作,且工作期間超過一年,那麼雇主就必須向主管機關報請核備。這些都是根據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六條的規定來進行解釋的。 參考資料: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 行政院全國法規資料庫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N0010035

相關函釋 3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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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 6 條規定:「本法第九條第一項所稱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依左列規定認定之: 一、臨時性工作:係指…」(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