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第 6 條(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之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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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九條第一項所稱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依左列規定認定之: 一、臨時性工作:係指無法預期之非繼續性工作,其工作期間在六個月以內者。 二、短期性工作:係指可預期於六個月內完成之非繼續性工作。 三、季節性工作:係指受季節性原料、材料來源或市場銷售影響之非繼續性工作,其工作期間在九個月以內者。 四、特定性工作:係指可在特定期間完成之非繼續性工作。其工作期間超過一年者,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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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六條的規定,臨時性工作指的是無法預期的非繼續性工作,其工作期間在六個月以內。短期性工作則是指可預期在六個月內完成的非繼續性工作。季節性工作是指受季節性原料、材料來源或市場銷售影響的非繼續性工作,其工作期間在九個月以內。特定性工作是指可在特定期間完成的非繼續性工作,且工作期間超過一年的情況下,必須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工作是在季節性農作物的收成期間進行的非繼續性工作,並且工作期間在九個月以內,那麼這個工作就符合季節性工作的定義。另外,如果一個工作是在特定期間內完成的非繼續性工作,且工作期間超過一年,那麼雇主就必須向主管機關報請核備。這些都是根據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六條的規定來進行解釋的。 參考資料: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 行政院全國法規資料庫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N0010035
相關函釋 3 則
- 第九條第一項條文
- 非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 勞動基準法 第 9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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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