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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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契約應依本法有關規定約定下列事項: 一、工作場所及應從事之工作。 二、工作開始與終止之時間、休息時間、休假、例假、休息日、請假及輪班制之換班。 三、工資之議定、調整、計算、結算與給付之日期及方法。 四、勞動契約之訂定、終止及退休。 五、資遣費、退休金、其他津貼及獎金。 六、勞工應負擔之膳宿費及工作用具費。 七、安全衛生。 八、勞工教育及訓練。 九、福利。 十、災害補償及一般傷病補助。 十一、應遵守之紀律。 十二、獎懲。 十三、其他勞資權利義務有關事項。
深度解讀
從上述法規來看,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7條明確規定了勞動契約應約定的事項,包括工作場所、工作時間、工資、退休金、安全衛生、勞工教育訓練、福利、災害補償等多個方面。這些規定旨在保障勞工的權益,確保雇主與勞工間能夠建立合理且公平的勞動關係。 舉例來說,根據法條第二項,勞動契約應包括工作開始與終止的時間、休息時間等,這就保障了勞工在工作時段以及休息安排上的權益,防止過勞等情況的發生。同時,在第五項中提及資遣費、退休金等,這些都是在勞工終止勞動契約時應享有的權益,用以保障勞工在離開工作岗位時能夠有一定的經濟保障。 總的來說,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7條明確規定了雇主與勞工在勞動契約中應遵守的各項事項,這些細則的設立有助於維護勞工的權益,保障其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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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動部就勞工請假規則第 4 條第 3 項普通傷病假工資,涉及病假以日 或以小時計算全勤獎金扣發比例,及勞工工資如按月計酬,其「1 日工資 」等相關之計算規定說明
- 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21 條第 2 項規定,生理假請求時,雇主不得視為 缺勤而影響全勤獎金,若全勤獎金如屬工資者,除法令規定不得扣發之事 由外,有關其發給之要件、標準等事項,應由勞雇雙方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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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工遲到時,雇主不得逕自規定遲到時間均應以請假方式處理,而不論以 比例扣薪或請事假處理,於計算該日延長工時時數,遲到或請事假時段仍 應與是日工作時間合併計算,如雙方協商合議調整工作時間,得以超過變 更後正常工作時間計算延長工時
- 伙食津貼若屬工資,雇主如未經與勞工協商合意,逕自調整工資項目給付 數額,若其工資總額不變,尚無違反勞動基準法第 22 條第 2 項規定
- 依勞動基準法及勞工請假規則等法令規定,勞工如有請假之事由,雇主依 法應給假,勞工若以通訊軟體告知雇主請假理由及日數,事後仍應依工作 規則之規定或勞動契約之約定辦理請假手續
- 事業單位如於工作規則內規定勞工延長工時應事先申請,經同意後其工作 時間始准延長,該工作規則如無其他違反強制禁止規定等情事,應無不可 。惟勞工於工作場所超過正常工作時間自動提供勞務,雇主如未於當場為 反對之意思表示或防止之措施者,其提供勞務時間仍屬工作時間,並依勞 動基準法第 24 條規定計給延長工時工資。
- 事業單位如設有眾多廠場,擬實施彈性工作時間、延長工作時間或女工夜 間工作等制度,依勞動基準法第 30、30-1、32、49 條等規定,須經工會 同意,但考量各廠場工作型態難以一致,得優先經廠場企業工會同意,如 廠場勞工未組織企業工會者,則由同一事業單位企業工會之同意代之
- 資遣費名詞
- 退休金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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