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 第 2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前條經核定之訓練單位,應於地方主管機關核定之區域內辦理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但依第四十一條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評鑑職類優等以上者,不在此限。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