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 第 24 條
前條經核定之訓練單位,應於地方主管機關核定之區域內辦理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但依第二十條之三第一項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評鑑職類優等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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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抱歉,由於缺乏相關法規和參考資料,無法就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 24 條進行逐條釋義。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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