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依第五條之一、第十二條至第十二條之六及第八十條規定所作之紀錄,應以紙本保存。但以電子紀錄形式保存,並能隨時調閱查對者,不在此限。
一鍵將「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第89-2條」送入 AI 平台,快速理解重點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