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第 89-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雇主依第五條之一、第十二條至第十二條之六及第八十條規定所作之紀錄,應以紙本保存。但以電子紀錄形式保存,並能隨時調閱查對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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