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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8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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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依第五條之一、第十二條至第十二條之六及第八十條規定所作之紀錄,應以紙本保存。但以電子紀錄形式保存,並能隨時調閱查對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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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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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 89-2 條規定:「雇主依第五條之一、第十二條至第十二條之六及第八十條規定所作之紀錄,應以紙本保存。但以電子紀錄形式…」(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 89-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