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職業訓練師經甄審合格者,其在職業訓練機構之教學年資,得與同等學校教師年資相互採計。其待遇並得比照同等學校教師。 前項採計及比照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教育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職業訓練與技術職業教育同為國家培養技術人力,關係至為密切,為便於師資相互交流,爰規定得訂定年資相互採計及待遇比照之辦法。
職業訓練與技術職業教育同為國家培養技術人力,關係至為密切,為便於師資相互交流,爰規定得訂定年資相互採計及待遇比照之辦法。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