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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訓練法25職業訓練師之年資及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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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職業訓練師經甄審合格者,其在職業訓練機構之教學年資,得與同等學校教師年資相互採計。其待遇並得比照同等學校教師。
  2. 2.前項採計及比照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教育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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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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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0721122 制定)

職業訓練師經甄審合格者,其在職業訓練機構之教學年資,得與同等學校教師年資相互採計。其待遇並得比照同等學校教師。   前項採計及比照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教育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職業訓練與技術職業教育同為國家培養技術人力,關係至為密切,為便於師資相互交流,爰規定得訂定年資相互採計及待遇比照之辦法。

  • 主管機關名詞
(0721122 制定)

職業訓練與技術職業教育同為國家培養技術人力,關係至為密切,為便於師資相互交流,爰規定得訂定年資相互採計及待遇比照之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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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訓練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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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職業訓練法第 25 條規定:「職業訓練師經甄審合格者,其在職業訓練機構之教學年資,得與同等學校教師年資相互採計。其待遇並得比照…」(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職業訓練法第 2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職業訓練法第 25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