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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訓練法 第 25 條(職業訓練師之年資及待遇)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職業訓練師經甄審合格者,其在職業訓練機構之教學年資,得與同等學校教師年資相互採計。其待遇並得比照同等學校教師。
  2. 前項採計及比照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教育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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