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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訓練法 第 26 條(職業訓練師之培訓)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中央主管機關,得指定職業訓練機構,辦理職業訓練師之養成訓練、補充訓練及進修訓練。
  2. 前項職業訓練師培訓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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