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職業訓練法第26條,中央主管機關得指定職業訓練機構,辦理職業訓練師的養成訓練、補充訓練及進修訓練。這表示中央主管機關有權力指定特定機構來培訓職業訓練師,培訓內容和方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根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的相關規定,這項法條的實際運作可以舉以下例子來說明。例如,中央主管機關可以指定某個特定的職業訓練機構,例如技術學院或職業訓練中心,來負責培訓職業訓練師。並且,這些培訓的內容和方式會由中央主管機關所制定的相關辦法來規範。
中央主管機關,得指定職業訓練機構,辦理職業訓練師之養成訓練、補充訓練及進修訓練。 前項職業訓練師培訓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為充分供應職業訓練所需師資,中央主管機關得指定職業訓練機構辦理職業訓練師養成訓練及補充訓練。 二、為提高在職師資之水準,不斷充實在職師資之新技術與新知識,應時予進修機會。 三、為適應行業特性,及受訓者能力條件及訓練方式之不同,爰規定職業訓練師培訓辦法另訂之。
一、為充分供應職業訓練所需師資,中央主管機關得指定職業訓練機構辦理職業訓練師養成訓練及補充訓練。 二、為提高在職師資之水準,不斷充實在職師資之新技術與新知識,應時予進修機會。 三、為適應行業特性,及受訓者能力條件及訓練方式之不同,爰規定職業訓練師培訓辦法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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