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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訓練法 第 27 條(職業訓練費之比率以及差額繳交)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應辦職業訓練之事業機構,其每年實支之職業訓練費用,不得低於當年度營業額之規定比率。其低於規定比率者,應於規定期限內,將差額繳交中央主管機關設置之職業訓練基金,以供統籌辦理職業訓練之用。
  2. 前項事業機構之業別、規模、職業訓練費用比率、差額繳納期限及職業訓練基金之設置、管理、運用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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