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職業訓練法第24條,職業訓練師指的是直接擔任職業技能與相關知識教學的人員。這些職業訓練師的名稱、等級、資格、甄審及遴聘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所定。可以舉一個例子來說明,根據教師法施行細則第二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已取得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頒發之教師合格證書且尚在有效期間内之專任教师,屬於具有教師資格的範疇。
職業訓練師,係指直接擔任職業技能與相關知識教學之人員。 職業訓練師之名稱、等級、資格、甄審及遴聘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職業訓練師為職業訓練師資之統稱,依其應具之資格條件,賦予不同之名稱,並區分其等級,有關各等級職業訓練師之資格條件、甄審程序及遴聘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以為辦理依據。
職業訓練師為職業訓練師資之統稱,依其應具之資格條件,賦予不同之名稱,並區分其等級,有關各等級職業訓練師之資格條件、甄審程序及遴聘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以為辦理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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