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職業訓練法第3條的規定,職業訓練指的是為了培養和增進工作技能而依法實施的訓練。職業訓練的實施分為養成訓練、技術生訓練、進修訓練和轉業訓練。主管機關有權將養成訓練和轉業訓練的職業訓練事項委任給所屬機關或委託職業訓練機構、相關機關、學校、團體或事業機構辦理。至於接受委任或委託辦理職業訓練的資格條件、方式和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則由中央主管機關所定。 舉例來說,根據職業訓練法第3條第3項的規定,主管機關可以委任或委託相關機構辦理職業訓練,這可以包括技術生訓練、進修訓練等相關事項,並且必須依照中央主管機關所定的辦法進行。 這些解釋的來源來自於《職業訓練法》本身,該法第三條中明確訂出了職業訓練的實施方式和委任辦法,提供了清楚的規範和程序。
本法所稱職業訓練,係指對未就業國民所實施之職前訓練及對已就業國民所實施之在職訓練;實施方式,分養成訓練、技術生訓練、進修訓練、轉業訓練及殘障者職業訓練。
立法理由明定職業訓練之意義,並規定其實施方式分為五種。
本法所稱職業訓練,指為培養及增進工作技能而依本法實施之訓練。 職業訓練之實施,分為養成訓練、技術生訓練、進修訓練及轉業訓練。 主管機關得將前項所定養成訓練及轉業訓練之職業訓練事項,委任所屬機關(構)或委託職業訓練機構、相關機關(構)、學校、團體或事業機構辦理。 接受前項委任或委託辦理職業訓練之資格條件、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酌修原條文前段關於職業訓練之定義,列為第一項。至於後段部分,因殘障福利法於八十六年四月二十三日修正更名為身心障礙者保護法,復於九十六年七月十一日修正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有關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事項業於該法第三十三條至第三十五條明文規範,亦已訂定相關法規推動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爰刪除殘障者職業訓練之實施方式,並列為第二項。 二、為促進民間參與辦理訓練,將養成訓練及轉業訓練有關審核參訓資格、甄選、錄訓、退訓、賠償及結訓證書之發給等權限事項,除由原規範之職業訓練機構辦理外,於第三項增列主管機關委任所屬機關(構)或委託機關(構)、學校、團體或事業機構亦得辦理之依據,以擴大辦理職業訓練之主體範圍。 三、職業訓練機構應依原條文第六條第三項授權訂定之辦法予以管理,至其他非職業訓練機構接受委任或委託辦理訓練者,將參照職業訓練機構之訓練品質規範,建立訓練品質評核事項制度,以確保其實施職業訓練之品質。爰增列第四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另訂定辦法。
明定職業訓練之意義,並規定其實施方式分為五種。
一、酌修原條文前段關於職業訓練之定義,列為第一項。至於後段部分,因殘障福利法於八十六年四月二十三日修正更名為身心障礙者保護法,復於九十六年七月十一日修正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有關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事項業於該法第三十三條至第三十五條明文規範,亦已訂定相關法規推動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爰刪除殘障者職業訓練之實施方式,並列為第二項。 二、為促進民間參與辦理訓練,將養成訓練及轉業訓練有關審核參訓資格、甄選、錄訓、退訓、賠償及結訓證書之發給等權限事項,除由原規範之職業訓練機構辦理外,於第三項增列主管機關委任所屬機關(構)或委託機關(構)、學校、團體或事業機構亦得辦理之依據,以擴大辦理職業訓練之主體範圍。 三、職業訓練機構應依原條文第六條第三項授權訂定之辦法予以管理,至其他非職業訓練機構接受委任或委託辦理訓練者,將參照職業訓練機構之訓練品質規範,建立訓練品質評核事項制度,以確保其實施職業訓練之品質。爰增列第四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另訂定辦法。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