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訓練應與職業教育、補習教育及就業服務,配合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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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訓練應與職業教育、補習教育及就業服務,配合實施。
立法理由職業訓練與職業教育及補習教育具有相輔相成之功能,二者應密切配合。就業服務在輔導國民參加職業訓練及結訓後就業,其間關係密切,亦應配合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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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訓練與職業教育及補習教育具有相輔相成之功能,二者應密切配合。就業服務在輔導國民參加職業訓練及結訓後就業,其間關係密切,亦應配合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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