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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訓練法 第 4 條(職業訓練之配合性)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職業訓練應與職業教育、補習教育及就業服務,配合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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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nlu375840
3 months ago
專業證照
「職業補習、補習教育、就業服務」配合實施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