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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訓練法 第 4-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中央主管機關應協調、整合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定之職能基準、訓練課程、能力鑑定規範與辦理職業訓練等服務資訊,以推動國民就業所需之職業訓練及技能檢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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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nlu375840
4 months a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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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二、功能項目:職能基準、訓練課程、技能鑑定規範、職業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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