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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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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訓練法
第 4-1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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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中央
主管機關
應協調、整合各中央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所定之職能基準、訓練課程、能力
鑑定
規範與辦理職業訓練等服務資訊,以推動國民就業所需之職業訓練及技能檢定。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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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職業訓練機構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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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職業訓練之實施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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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養成訓練 §7
開新分頁
第 二 節 技術生訓練 §11
開新分頁
第 三 節 進修訓練 §15
開新分頁
第 四 節 轉業訓練 §18
開新分頁
第 五 節 (刪除) §21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職業訓練師 §24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事業機構辦理訓練之費用 §27
開新分頁
第 六 章 技能檢定、發證及認證 §31
開新分頁
第 七 章 輔導及獎勵 §36
開新分頁
第 八 章 罰則 §39
開新分頁
第 九 章 附則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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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kenlu375840
4 months ago
專業證照
一、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二、功能項目:職能基準、訓練課程、技能鑑定規範、職業訓練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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