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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訓練法41差額及滯納金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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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所定應繳交之職業訓練費用差額及滯納金,經通知限期繳納而逾期仍未繳納者,得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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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0721122 制定)

本法所定應繳交之職業訓練費用差額及滯納金,經通知限期繳納而逾期仍未繳納者,得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立法理由參照一般立法例規定依本法應繳交之職業訓練費用差額及滯納金經通知限期繳納而逾期仍未繳納者,得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 滯納金名詞
  • 強制執行名詞
(0721122 制定)

參照一般立法例規定依本法應繳交之職業訓練費用差額及滯納金經通知限期繳納而逾期仍未繳納者,得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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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訓練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職業訓練法第 41 條規定:「本法所定應繳交之職業訓練費用差額及滯納金,經通知限期繳納而逾期仍未繳納者,得移送法院強制執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職業訓練法第 4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職業訓練法第 4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