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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訓練法 第 41 條(差額及滯納金之強制執行)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法所定應繳交之職業訓練費用差額及滯納金,經通知限期繳納而逾期仍未繳納者,得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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