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職業訓練法 第 40 條(遲未繳納訓練費用差額之滯納金)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二十七條規定,應繳交職業訓練費用差額而未依規定繳交者,自規定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差額繳清日止,每逾一日加繳欠繳差額百分之零點二滯納金。但以不超過欠繳差額一倍為限。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