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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訓練法 第 39-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取得技能職類證書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時,中央主管機關撤銷廢止其證書: 一、以詐欺脅迫、賄賂或其他不正方法取得證書。 二、證書租借他人使用。 三、違反第三十一條之二第二項所定辦法關於證書效力等級、發證或其他管理事項規定,情節重大。
  2. 認證單位依前條規定受撤銷或廢止認證者,其參加技能職類測驗人員於生效日前合法取得之證書,除有前項行為外,效力不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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