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水污染防治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準用第十八條、第二十條第三項、第二十二條、第三十一條第二項及第三十二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根據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一條,此辦法係依據水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準用第十八條、第二十條第三項、第二十二條、第三十一條第二項及第三十二條第四項規定制定。例如,根據水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條,違反法規的行為者將被處以罰鍰,並需限期補正或改善。這裡舉了一個與參考資料有關的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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