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 79 條的規定,畜牧業以外的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採廢(污)水回收使用者在申報內容上需要包括每月製程設施和生產或服務規模、原廢(污)水水質與檢測當日之水量、回收用水的來源和用途、回收用水的水質和使用量等項目。而針對畜牧業採廢(污)水回收使用者,申報內容則主要涵蓋每月的回收使用水量和相關計測設施的校正維護日期、方法和讀數或量測值。對於只採沉澱處理後回收使用的事業,申報內容還需要包括礦物、砂、石或預拌混凝土的產量、用水量、沉砂池產生的污泥量等項目。 參考資料: 根據水污染防治法規,進行申報內容的相關規定,例如廢水產量的統計,回收使用水量的計測設施等。 範例: 根據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條的相關規定,畜牧業採廢(污)水回收使用者需要申報每月的回收使用水量和計測設施的校正維護日期、方法和讀數或量測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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