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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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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第二條第四款所定大陸地區人民,包括下列人民: 一、在臺灣地區或大陸地區出生,其父母均為大陸地區人民者。 二、在大陸地區出生,其父母一方為臺灣地區人民,一方為大陸地區人民,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領用大陸地區護照或未依前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者。 三、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十九日以前轉換身分為大陸地區人民,未依第六條規定回復臺灣地區人民身分者。 四、依本條例第九條之一第二項規定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而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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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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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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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第 5 條規定:「本條例第二條第四款所定大陸地區人民,包括下列人民: 一、在臺灣地區或大陸地區出生,其父母均為大陸…」(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