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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赴大陸地區設立分支機構及參股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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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之一 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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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證券期貨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 24-12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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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之一第二項、第二十四條之四
至前條規定,於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期貨商準用之。
本節所稱未受重大處分或處置,於證券商指符合
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六款
規定,於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指符合
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
規定,於期貨商指符合
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六款
規定。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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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業務往來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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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赴大陸地區設立分支機構及參股投資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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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代表人辦事處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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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參股投資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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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之一 子公司 §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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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來臺設立分支機構及參股投資 §25
開新分頁
第 一 節 代表人辦事處 §25
開新分頁
第 二 節 參股投資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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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附則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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