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 第 6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法第十八條第六項所定提前請領減給之養老年金給付,應依本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及第十九條所定計算之給付金額,按提前之年數比例扣減。提前未滿一年之畸零月數,按所占比例計算;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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