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 第 6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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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十八條第六項所定提前請領減給之養老年金給付,應依本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及第十九條所定計算之給付金額,按提前之年數比例扣減。提前未滿一年之畸零月數,按所占比例計算;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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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第60條,提前請領減給之養老年金給付應按照法律所定的計算方式進行扣減。如果提前未滿一年,則應按比例計算;如果不滿一個月,則以一個月計算。這項規定是為了保障公教人員的退休金權益,並確保提前請領的年金給付金額是合理的。 例如,如果一位公教人員根據提前請領減給的規定,退休時未滿一年,那麼根據法律應該按照提前未滿一年的比例計算減給的年金給付金額。這樣的制度是為了避免過早提前請領退休金對公教人員造成不合理的損失。
- 第十八條第六項條文
- 第十六條、第十七條及第十九條條文
- 公教人員保險法 第 16 條條文
- 公教人員保險法 第 17 條條文
- 公教人員保險法 第 18 條條文
- 公教人員保險法 第 19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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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