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庫分類與篩選
憲法法庭
列出 25 件
關鍵字命中25
115年審裁字第1090號
115.06.15審查裁定
管款債權,而逾越10年期間無法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發給土地價金,始調查被害人之個人資料,並藉由民事調解及訴訟途徑通知被害人具領價金保管款,既未不法利用被害人之個人資料,主
115年審裁字第399號
115.02.11審查裁定
據其臨床實務及具體事證,在執行觀察、勒戒期間,依主管機關即法務部訂頒之評估基準進行,依其專業知識經驗,評估聲請人人格特質、臨床徵候、環境相關因素所為之綜合判斷,非僅單憑前科紀錄等而
115年審裁字第287號
115.01.26審查裁定
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一)並無口罩與實名制之規定,主管機關之公告尚非法律,牴觸憲法第23條之法治國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及比例原則,應受違憲宣告;而系爭確定終局判決因適用違憲之系爭規定
114年憲判字第1號【憲法訴訟法修正案】
114.12.19憲法判決
定如何就此倉促之間提出的法案為表決,且亦無暇徵詢主管機關司法院的意見,或對人民公開,使人民得以獲取相關資訊,據以向民意代表問責,並得透過媒體與公共論壇,參與立法權行使階段的立法政策
114年審裁字第1409號
114.11.17審查裁定
、第37條及第38條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一)因以主管機關公告為口罩與實名制之要求,牴觸憲法第23條之法治國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及比例原則,應受違憲宣告;而系爭確定終局判決因適用違憲
114年審裁字第1408號
114.11.17審查裁定
再回轉南下到南向地磅過磅,因聲請人拒絕,竟遭公路主管機關以聲請人有「汽車裝載貨物行經設有地磅處所5公里內路段,不服從交通勤務警察之指揮過磅」之交通違規,依行為時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114年審裁字第1407號
114.11.17審查裁定
神相悖;都市計畫法第26條(下稱系爭規定二)要求主管機關應定期檢討都市計畫,但未設補救或監督機制,致政府得以怠於作為,造成人民土地長期無法正常使用,違反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之財產權
114年審裁字第1092號
114.09.24審查裁定
路,無法享受同等之路權。又系爭判決二漏未審查交通主管機關是否有依系爭規定授權訂定法規命令為公告之作為義務,以及交通主管機關是否怠於裁量。是系爭判決一、二及系爭規定違反比例原則、平等
114年審裁字第1017號
114.09.01審查裁定
定可知,倘土地所有權人對於土地分配結果有異議時,主管機關需進行調處,並無裁量空間,亦無任何於調處前應為之前置程序,然系爭規定竟規定行政機關得先予查處,強加人民法律所無規定之義務,即
114年審裁字第1032號
114.09.01審查裁定
司)之負責人,依心企業社已無營業,永大發公司亦經主管機關登記廢止,聲請人仍應依約於完成房屋與土地點交前,將原設籍該址之依心企業社、永大發公司之公司登記地址、商業登記地址(下稱系爭登
114年審裁字第896號
114.08.11審查裁定
路,無法享受同等之路權。又系爭判決二漏未審查交通主管機關是否有依系爭規定授權訂定法規命令為公告之作為義務,以及交通主管機關是否怠於裁量。是系爭判決一、二及系爭規定違反比例原則、平等
114年審裁字第761號
114.07.21審查裁定
法人動用捐助財產購置不動產,及以不動產設定負擔,主管機關有審查許可之權限,亦負有監督義務;本件自聲請人所提出之購置會館計畫書,及於審理中所述之內容觀之,聲請人欲購置之不動產價格已達
114年憲裁字第71號
114.07.09
技術團隊、61年以前臨時人員年資等),則須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始得予併計為退休年資;3.聲請人既僅曾任懸缺代課教師,並非屬公立學校編制內合格專任有給教師,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系爭代
114年審裁字第673號
114.06.30審查裁定
規定而違憲外,另有如下之違憲疑義:1.系爭判決認主管機關依系爭規定作成重新審定每月退休所得處分時,無須先時或同時廢棄原核定退休處分,違反法律保留原則、信賴保護原則。2.主管機關作成
114年審裁字第531號
114.05.26審查裁定
理處罰條例,下稱道交條例)第33條第1項規定,遭主管機關以裁決書(下稱原處分1)裁處罰鍰新臺幣(下同)6千元;嗣後聲請人於同年7月14日騎乘普通重型機車,復因違反行為時道交條例第4
114年審裁字第530號
114.05.26審查裁定
分為違法部分:係認廣電法規定廣播事業之經營,應經主管機關許可,並發給廣播執照;廣播執照有效期間9年屆滿前,應為換照之申請,其許可並非對於人民一般行為自由的回復,而是給予申請人特別之
114年審裁字第506號
114.05.19審查裁定
所陳,聲請人無非係主張司法審判實務及公司法之中央主管機關即經濟部,對於系爭規定一及二之解釋及適用已有多頭馬車之情形,且系爭第二審判決及系爭終審裁定關於系爭規定一及二所持見解,僅係徒
114年審裁字第474號
114.05.13審查裁定
人並無請求逕為派任巡官或同序列職務之直接權利,且主管機關就此仍有裁量餘地,亦違反憲法平等權、服公職權及比例原則,爰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
114年審裁字第466號
114.05.09審查裁定
(下稱道交條例)第45條第1項第12款規定,而遭主管機關裁罰新臺幣600元,並記違規點數1點,聲請人因而提起行政訴訟,主管機關則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審理時,更正裁處罰鍰依據為道交條例
114年審裁字第432號
114.04.30審查裁定
信託業者經營信託事務需遵循信託業法相關規定,且受主管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之高度監督及管理,可保障受益人權益及防杜不當租稅規避,乃明定公益信託之受託人為信託業法所稱之信託業,為租稅
114年審裁字第418號
114.04.28審查裁定
判決六)所適用之系爭規定,未考量系爭申報義務可由主管機關依職權調查後代為履行,以及既得按月連續處罰,卻無裁罰金額之上限,其累積之罰鍰金額,變相破壞處罰法定原則,顯非最小侵害手段,且
114年審裁字第417號
114.04.28審查裁定
決六)所適用之系爭規定一,未考量系爭申報義務可由主管機關依職權調查後代為履行,以及既得按月連續處罰,卻無裁罰金額之上限,其顯非最小侵害手段,且與責罰相當原則不符,是系爭規定一違反憲
114年審裁字第275號
114.03.10審查裁定
款所定之合法建築物,進而認系爭公寓大廈無須經建築主管機關命停止使用及拆除,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管理負責人即得以「危害公共安全之虞」之不確定法律概念,透過多數暴力,迫使不同意合建分屋之
114年審裁字第249號
114.03.03審查裁定
及第49條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二)未賦予受害人向主管機關請求裁處或救濟之具體權利,規範不明確,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侵害聲請人受憲法第15條與第16條規定保障之財產權及訴訟權。爰對系
114年統裁字第3號
114.02.11
員之契約關係,屬系爭規定一所稱勞動契約,進而認定主管機關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49條規定對雇主所為命「限期改善」的措施,性質上屬於行政程序法第92條第1項所定之行政處分,主管機關對聲請
固定顯示前 25 件,找特定案件請輸入字號或關鍵字
預覽
憲法法庭文書即點即預覽,選一件看主文
法規
12,835 部
判決
2,249 萬+ 篇
憲法法庭
22,040 件
函釋
76,182 則
這裡收憲法判決、大法官解釋、審查裁定與不受理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