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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列出 25 件
關鍵字命中25
115年憲判字第6號【被害人為兒少之性犯罪追訴權時效案】
115.08.14憲法判決
其追訴權時效期間,於被害人滿20歲前,不予計入,併此指明。【51】 陸、聲請人甲聲請暫時處分部分【52】 聲請人甲另就憲訴法第4條、第30條及第95條等規定聲請暫時處分,因此等規定
113年憲判字第11號【擬制遺產課稅案】
113.10.28憲法判決
回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72】 柒、併此指明【73】 遺產之取得屬繼承人之財產增益,繼承人因有稅捐負擔能力之增益,而應以其所得之財產,負擔繳納稅捐之義務,自屬當然。惟遺
113年憲判字第9號【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等案】
113.10.25憲法判決
法規範憲法審查,以釐清違憲疑義,並維護憲政秩序,併此指明。【35】 至聲請人二就職權行使法第15條之1、第15條之2、第15條之4、第29條第1項、第2項、第30條第2項、第4項、
113年憲判字第8號【死刑案】
113.09.20憲法判決
判憲法審查之範疇,而非本件法規範憲法審查之範圍,併此指明。【83】 惟系爭規定一至四所共同包含之「故意殺人」部分,其構成要件所涵蓋之行為態樣相當廣泛複雜,在立法層面容有進一步區別之
113年憲判字第5號【侮辱公務員罪及侮辱職務罪案】
113.05.24憲法判決
年憲判字第3號判決理由第70段至第72段參照),併此指明。【47】 系爭規定雖於上開範圍內合憲,然聲請人二及三據以聲請之各該確定終局判決如與本判決意旨不符,仍得有其個案救濟。依憲訴
113年憲判字第3號【公然侮辱罪案(一)】
113.04.26憲法判決
性嚴重損害之可能者,始得於個案衡酌後處以拘役刑。併此指明。【64】 (四)實體判斷結果及原因案件之救濟【65】 綜上,系爭規定所處罰之公然侮辱行為,係指依個案之表意脈絡,表意人公然
112年憲判字第20號【日治時期私有土地經土地總登記程序登記為國有案】
112.12.29憲法判決
法律規定原因事件再審最長期間,依法提起再審之訴,併此指明。【43】 附註:【44】 註1:陳立夫,台灣光復初期土地總登記(權利憑證繳驗)問題之探討,載於氏著,土地法研究,2007年
112年憲判字第15號【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受傷請領慰問金案】
112.09.28憲法判決
請人原因案件之原申請為適當之處理。【32】 陸、併此指明部分【33】 慰問金係公務人員因公致受傷、失能或死亡,而對公務人員或其遺屬之法定給與,為國家照護公務人員義務之一環,具職災補
112年憲判字第14號【刑事訴訟程序法官迴避案】
112.08.14憲法判決
後再度聲請之再審或提起之非常上訴程序亦毋庸迴避。併此指明。【81】 又當事人如就第二審或第一審法院於開始再審後本案更為審判程序之裁判,或就最高法院認非常上訴有理由後發由原審法院更為
112年憲判字第13號【販賣第一級毒品案】
112.08.11憲法判決
提起非常上訴;又檢察總長亦得依職權提起非常上訴,併此指明。【32】 自本判決公告之日起至修法完成前,法院審理觸犯販賣第一級毒品之罪而符合前揭情輕法重之個案,除依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
112年憲判字第11號【選舉幽靈人口案】
112.07.28憲法判決
響,與人民受憲法第10條保障之居住遷徙自由無涉,併此指明。【78】 (三)系爭規定二尚未牴觸憲法第7條保障平等權之意旨【79】 系爭規定二就人民以虛遷戶籍取得投票權而為投票之行為加
112年憲判字第14號【刑事訴訟程序法官迴避案】
112.07.14憲法判決
後再度聲請之再審或提起之非常上訴程序亦毋庸迴避。併此指明。【81】 又當事人如就第二審或第一審法院於開始再審後本案更為審判程序之裁判,或就最高法院認非常上訴有理由後發由原審法院更為
112年憲判字第4號【限制唯一有責配偶請求裁判離婚案】
112.03.24憲法判決
,原則上係立法形成之自由,非屬本判決審查之範圍,併此指明。【39】 四、併此敘明部分【40】 由於系爭規定係涉及裁判離婚制度規劃與離婚原因等法律位階之法規範設計,相關機關於修法時,
111年憲判字第19號【全民健保停保復保案】
111.12.23憲法判決
法本意,準此考量,本判決爰採2年之定期失效期間,併此指明。【23】 (二)系爭規定一及二就停保及復保所設要件,尚未牴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與憲法第22條保障管理自身健康風險之自主
111年憲判字第15號【農田水利用地照舊使用案】
111.08.12憲法判決
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17】 四、併此指明【18】 根據農委會統計,農田水利設施使用他人土地共計約6,171公頃,其中符合系爭規定之無償照舊使用他人土地者,共計約5,
111年憲裁字第788號
111.08.08
不受理,自不生與聲請人其他聲請案合併審理之問題,併此指明。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明誠 大法官大法官 張瓊文 蔡宗珍
111年憲判字第9號【公務人員考績丁等免職案】
111.06.24憲法判決
與司法懲戒雙軌併行之現制?則不在本判決審理範圍,併此指明。【45】 綜合上述制憲、修憲及相關司法院解釋之整體意旨,應認憲法第77條所定之行政訴訟,係公務員就其受行政懲處所得請求司法
111年憲判字第6號【萊劑殘留標準之權限爭議案】
111.05.13憲法判決
地方間權限劃分之性質有別,不在本判決審理範圍內,併此指明。【78】 又聲請人主張進口肉品得含萊克多巴胺,國內肉品仍禁用之,有違平等;又主張中央就中小學營養午餐、國家運動訓練中心及國
111年憲判字第3號【被告之辯護人對羈押裁定抗告案】
111.03.25憲法判決
機關允宜依本判決意旨,妥為研議、修正刑事訴訟法,併此指明。【19】 二、另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之抗告權,得依系爭規定二準用第3編第1章第345條之規定,併此敘明。【20】 憲法法
111年憲判字第2號【強制道歉案(二)】
111.02.25憲法判決
或良心自由,是強制法人公開道歉尚與思想自由無涉,併此指明。【16】 三、本庭判斷結果【17】 綜上,系爭規定容許法院以判決命侵害他人名譽之加害人向被害人公開道歉,不論加害人為自然人
釋字第812號【強制工作案】
110.12.10大法官解釋
範及其具體執行,更須符合憲法明顯區隔原則之要求,併此指明。 八、不受理部分 聲請人四另就盜贓條例除系爭規定四及五外之其餘條文、刑法第90條第2項後段、第3項及第98條第2項規定聲請
釋字第809號【不動產估價師設分事務所案】
110.10.01大法官解釋
事務所設立規定之沿革等因素,就系爭規定適時檢討,併此指明。 聲請人另指摘不動產估價師法第36條第1款規定牴觸憲法第15條及第23條規定部分,核其所陳,尚難謂已具體指摘此規定於客觀上
109年度憲二字第536號
110.09.10
則聲請人有關暫時處分之聲請即失所依附,應予駁回,併此指明。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109年度憲二字第501號
110.09.10
則聲請人有關暫時處分之聲請即失所依附,應予駁回,併此指明。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110年度憲二字第91號
110.07.16
則聲請人有關暫時處分之聲請即失所依附,應予駁回,併此指明。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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