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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列出 16 件
關鍵字命中16
114年審裁字第859號
114.08.01審查裁定
系爭廠商),嗣因翔源公司未遵期繳納權利金,聲請人催告未果後,終止與該公司間之委託管理契約,併通知系爭廠商遷出,均未獲置理,遂對系爭廠商提起請求遷讓房屋等訴訟,經臺灣高等法院112年
114年審裁字第386號
114.04.17審查裁定
立場,反而採行有利於建商之解釋,且其判斷聲請人之催告是否合法時,課予聲請人過高的舉證責任,已牴觸憲法第10條、第15條、第16條及第23條規定,爰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
113年審裁字第531號
113.07.19審查裁定
願、是否遲延給付,亦未審酌該案雇主是否定相當期限催告聲請人履行、是否有年齡歧視及對聲請人績效改善期間內所調整之工作內容是否企業經營上所必須等情,且未考量該案雇主未以教育訓練、懲戒、
釋字第765號【區段徵收範圍內新設自來水管線工程費用分擔案】
107.06.15大法官解釋
水管線工程費用予得盈公司,嗣於93年5月3日發函催告聲請人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聲請人)給付上開款項二分之一(下稱系爭管線費用)。臺中縣政府主張,依內政部91年4月17日訂定
會台字第12588號
104.07.31
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一○四年五月八日一○四年度司催更一字第一號民事裁定,有違法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12520號
104.06.05
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一0四年度司催更一字第一號民事裁定,牴觸非訟事件法第十三條、第十六條,以及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第二十一條規定(該法已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
會台字第11794號
103.11.21
請土地權利變更登記者,未設有合法通知或告誡等事前催告程序,違反行政程序法第七條與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及知的權利之意旨,牴觸憲法上平等原則、正當法律程序原則及比例原則;又系爭規定對逾期
會台字第12183號
103.09.26
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一0三年五月三十日一0三年度抗字第一四三號民事裁定及同院一0三年七月十八日一0三年度抗字第一四三號民事裁定,有違反憲法第十五條及第十六
會台字第10738號
101.06.22
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以:系爭規定僅規定公示催告期限不得在三個月以下,而未規定上限,使過長公示催告期限導致人民財產損失,自屬違背法律保留原則云云,顯係以個人見解泛言指摘系爭規定
釋字第561號
92.07.04大法官解釋
終止登記者,除應填具申請書外,並應檢具租約、欠租催告書、逾期不繳地租終止租約通知書及送達證明文件,或耕地租佃委員會調解、調處成立證明文件,或法院確定判決書。此係主管機關基於法律授權
釋字第540號
91.03.15大法官解釋
:「一、作非法使用者。二、積欠貸款本息三個月,經催告仍不清償者。三、出售、出典、贈與或交換未經國民住宅主管機關同意者。四、同一家庭有政府直接興建或貸款自建之國民住宅超過一戶者。五、
釋字第386號
84.09.29大法官解釋
因其給付而免責,以及限制正當權利人聲請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宣告遺失、被盜或滅失之無記名證券無效,使依該條例發行之無記名公債債票合法持有人,無從依民法關於無記名證券之規定請求權利保護
會台字第2931號
77.04.06
判決指示之要旨主張權利,並於第四次起訴前一個月先催告解除契約,而第四次確定判決竟未按照一、二、三次確定判決之要旨及指示來辦案,不准收回土地,其適用法律牴觸憲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之規
會台字第2814號
76.11.06
渠、劉松𨆼雖於法定期間內呈報限定繼承,且經公示催告,但嗣因劉平渠等有隱匿遺產之不正行為,經台灣台東地方法院七十五年聲字第三四號及台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七十六年抗字第二五號)先後裁
會台字第1080號
65.03.19
為公示催告之效力發生疑義請釋示由。
釋字第88號
49.12.21大法官解釋
民法第七百二十五條所定之公示催告程序,乃以保障無記名證券合法持有人之利益。中華民國四十八年短期公債發行條例第三條僅有「不得掛失」之規定,自不能據以排除上開民法條文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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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裡收憲法判決、大法官解釋、審查裁定與不受理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