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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列出 18 件
關鍵字命中18
115年憲判字第6號【被害人為兒少之性犯罪追訴權時效案】
115.08.14憲法判決
第236條規定:「第221條至第230條之罪,須告訴乃論。」要求被害人應於6個月內申告犯罪,係限制未成年性侵被害人請求國家追訴犯罪之權利,亦違反憲法第7條、第23條平等及比例原則之
114年審裁字第1410號
114.11.17審查裁定
),未明文規定何種(準)文書及何種情況為公訴罪或告訴乃論罪,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而系爭判決亦因違憲之系爭規定,應受違憲宣告;又憲法法庭114年審裁字第1098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
113年審裁字第868號
113.11.28審查裁定
請意旨略以:系爭確定終局裁定以原因案件所涉犯罪須告訴乃論,而聲請人之告訴已逾期為由,駁回聲請人請求准許提起自訴之聲請,惟本件原因案件所涉犯罪係經公平交易委員會告發而立案,非經告訴而
113年憲判字第5號【侮辱公務員罪及侮辱職務罪案】
113.05.24憲法判決
之公然侮辱罪。此部分雖為侵害個人法益之犯罪,且為告訴乃論之罪,然公務員畢竟是代表國家執行公務,國家對之自應有更積極之保障。是有關機關亦得檢討修正刑事訴訟法有關告訴乃論之規定,明定於
111年憲裁字第246號
111.05.24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其於假釋期間所犯之傷害罪為告訴乃論之罪,於中華民國97年1月22日已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但同年1月31日之第一審判決仍然判決有罪,經提起上訴,確定終局判決亦維持有
釋字第804號【非法重製光碟罪案】
110.05.21大法官解釋
1條之1第3項所定非法重製及散布光碟罪,均不列為告訴乃論之罪,是否違反憲法第7條保障平等權之規定?
109年度憲二字第297號
110.01.29
人所犯修正前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過失傷害罪為告訴乃論之罪,依系爭規定,告訴人欲撤回告訴須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前為之,逾期則不生撤回告訴之效力。惟系爭規定之內容並非一般人民所能得知,
107年度憲三字第28號
109.08.28
盜、大部分毀棄損壞罪及大部分妨害電腦使用罪,均有告訴乃論規定之適用;而系爭規定一僅係規範恐嚇危害安全之危險行為,其侵害法益強度與刑罰非難程度較輕微,系爭規定二未將系爭規定一納入告訴
107年度憲三字第27號
109.08.28
盜、大部分毀棄損壞罪及大部分妨害電腦使用罪,均有告訴乃論規定之適用;而系爭規定一僅係規範恐嚇危害安全之危險行為,其侵害法益強度與刑罰非難程度較輕微,系爭規定二未將系爭規定一納入告訴
釋字第791號【通姦罪及撤回告訴之效力案】
109.05.29大法官解釋
段未必有助於婚姻之維護。其次,配偶間亦可能有其他告訴乃論之犯罪,就通姦罪設特別規定之理由並不充分。故系爭規定二之手段與目的間欠缺實質關聯等語。 本院斟酌全辯論意旨,作成本解釋,理由
107年度憲二字第348號
108.05.31
定二並無存在必要,因未成年人刑罰業已減輕,再列為告訴乃論之罪係雙重保障,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權之保障。系爭規定三則應改為公訴,以免利用結婚之名而進行犯罪,否則有違反憲法種族平等和立法
會台字第10798號
101.05.18
之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三項(下稱系爭規定)非告訴乃論之罪之規定,有違反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日本、南韓、德國之立法例關於系爭規定之犯行均為告訴乃
釋字第569號
92.12.12大法官解釋
禁對與配偶共犯告訴乃論罪者自訴之解釋判例違憲?
釋字第554號
91.12.27大法官解釋
項限制過嚴,同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一項規定通姦罪為告訴乃論,以及同條第二項經配偶縱容或宥恕者,不得告訴,對於通姦罪附加訴追條件,此乃立法者就婚姻、家庭制度之維護與性行為自由間所為價值
會台字第3665號
79.09.21
張秉廉聲請書為告訴乃論之罪撤回告訴後得否再行自訴等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3574號
79.06.08
邱錦華聲請書請釋示車禍案件是否為重大及告訴乃論案件案。
釋字第108號
54.07.28大法官解釋
告訴乃論之罪行為有連續或繼續者,如何計告訴期間?
釋字第48號
44.07.10大法官解釋
告訴乃論之罪於有告訴不合法等情之處理程序?經合法告訴時得更行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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