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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列出 25 件
關鍵字命中25
115年審裁字第1257號
115.07.29審查裁定
提出本件聲請,其聲請顯已逾越法定期限。是本件聲請於法不合,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呂太郎 大法官大法官 蔡宗珍 朱富美
115年審裁字第1256號
115.07.24審查裁定
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以外之憲法審查程序,是其聲請於法不合,其情形亦無從補正。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呂太郎 大法官大法官 蔡宗珍 
115年審裁字第1199號
115.07.21審查裁定
訟法第59條第1項所得聲請之事項,此部分之聲請亦於法不合。綜上,本件聲請均不合法,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呂太郎 大法官大法官 蔡
115年審裁字第1164號
115.07.02審查裁定
訟法第59條第1項所得聲請之事項,此部分之聲請亦於法不合。綜上,本件聲請均不合法,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呂太郎 大法官大法官 蔡
115年審裁字第1163號
115.07.02審查裁定
訟法第59條第1項所得聲請之事項,此部分之聲請亦於法不合。綜上,本件聲請均不合法,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呂太郎 大法官大法官 蔡
115年審裁字第1016號
115.06.01審查裁定
明已遵守30日不變期間之證據,認聲請人之再審之訴於法不合,且無庸命補正,駁回聲請人之再審之訴後,聲請人對原法院裁定提起抗告;惟最高法院115年度台抗字第217號民事裁定(下稱系爭確
115年審裁字第994號
115.05.26審查裁定
訟法第59條第1項所得聲請之事項,此部分之聲請亦於法不合。綜上,本件聲請均不合法,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呂太郎 大法官大法官 蔡
115年審裁字第993號
115.05.26審查裁定
訟法第59條第1項所得聲請之事項,此部分之聲請亦於法不合。綜上,本件聲請均不合法,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呂太郎 大法官大法官 蔡
115年審裁字第992號
115.05.26審查裁定
訟法第59條第1項所得聲請之事項,此部分之聲請亦於法不合。綜上,本件聲請均不合法,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呂太郎 大法官大法官 蔡
115年審裁字第945號
115.05.13審查裁定
訟法第59條第1項所得聲請之事項,此部分之聲請亦於法不合。綜上,本件聲請均不合法,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呂太郎 大法官大法官 蔡
115年審裁字第944號
115.05.13審查裁定
訟法第59條第1項所得聲請之事項,此部分之聲請亦於法不合。綜上,本件聲請均不合法,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呂太郎 大法官大法官 蔡
115年審裁字第898號
115.05.11審查裁定
訟法第59條第1項所得聲請之事項,此部分之聲請亦於法不合。綜上,本件聲請均不合法,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呂太郎 大法官大法官 蔡
115年審裁字第893號
115.05.11審查裁定
訟法第59條第1項所得聲請之事項,此部分之聲請亦於法不合。綜上,本件聲請均不合法,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呂太郎 大法官大法官 蔡
115年審裁字第894號
115.05.11審查裁定
訟法第59條第1項所得聲請之事項,此部分之聲請亦於法不合。綜上,本件聲請均不合法,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呂太郎 大法官大法官 蔡
115年審裁字第548號
115.03.02審查裁定
判脫漏可言,不生判決補充問題,其補充判決之聲請即於法不合。 三、查聲請人無非以一己主觀之見,主張系爭憲法法庭判決主文第9項內容有瑕疵或不足等語。核其所陳,實與上開聲請補充判決之要件
115年審裁字第547號
115.03.02審查裁定
判脫漏可言,不生判決補充問題,其補充判決之聲請即於法不合。 三、查聲請人無非以一己主觀之見,主張系爭憲法法庭判決主文第9項內容有瑕疵或不足等語。核其所陳,實與上開聲請補充判決之要件
115年審裁字第546號
115.03.02審查裁定
判脫漏可言,不生判決補充問題,其補充判決之聲請即於法不合。 三、查聲請人無非以一己主觀之見,主張系爭憲法法庭判決主文第9項內容有瑕疵或不足等語。核其所陳,實與上開聲請補充判決之要件
114年審裁字第1239號
114.10.13審查裁定
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自不得據以為本件聲請,其聲請於法不合。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呂太郎 大法官大法官 蔡宗珍 朱富美
113年審裁字第980號
113.12.25審查裁定
時,應一併審查系爭判決四之理,聲請人此部分之主張於法不合。此外,系爭規定一並未為系爭判決二所適用,聲請人自不得對之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五、核聲請人就系爭判決二及系爭規定二之主張意
113年審裁字第898號
113.12.09審查裁定
認聲請人已盡釋明之責,認聲請人所為訴訟救助之聲請於法不合,而駁回其聲請;聲請人提起抗告,經系爭裁定認聲請人之抗告為無理由予以駁回。聲請人對系爭裁定原得依法提起再抗告而未提起,故系爭
113年審裁字第858號
113.10.24審查裁定
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聲請人,是此部分聲請於法不合。又核聲請意旨其餘所陳,僅屬以一己之見解,爭執確定終局裁定一認事用法所持見解之當否,尚難謂客觀上已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定一究有
113年憲裁字第40號
113.09.20
即因聲請人已死亡,已無當事人能力,且無從補正,而於法不合。 五、綜上,本件法規範憲法審查之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之要件有所未合,爰依憲訴法第32條第1項規定裁定不受
113年憲裁字第41號
113.09.20
即因聲請人已死亡,已無當事人能力,且無從補正,而於法不合。 五、綜上,本件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變更解釋之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之要件有所未合,爰依憲訴法第32條第1項規
113年憲裁字第28號
113.09.20
人五及六均已死亡,已無當事人能力,且無從補正,而於法不合。 六、綜上,本件法規範憲法審查、補充及變更解釋之聲請,核均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之要件有所未合,爰依憲訴法第32條
113年審裁字第456號
113.06.24審查裁定
法庭之法律見解,聲請人據此聲請裁判憲法審查部分,於法不合。 (二)確定終局裁定已就聲請人所指之上述主張,已敘明因聲請人未提出檢調人員因該案犯罪或違法失職經判刑或懲戒處分確定之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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