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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驗不合格商品處理辦法第 1 條預覽 ↗
為防止檢驗不合格商品流入國內外市場,以維商譽,特定本辦法。
商品檢驗不合格處理辦法第 1 條預覽 ↗
本辦法依商品檢驗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檢驗不合格商品處理辦法第 2 條預覽 ↗
出口檢驗、國內市場商品出廠檢驗、分等檢驗工廠及國外退貨案件等之產品,經檢驗或追查抽驗發現並經評定不合格者,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商品檢驗不合格處理辦法第 2 條預覽 ↗
本辦法所稱檢驗機關(構)指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以下簡稱標準檢驗局)、其所屬轄區分局或受委託之其他政府機關、法人或團體。
檢驗不合格商品處理辦法第 3 條預覽 ↗
食品類商品經檢驗或分等工廠經追查抽驗發現有違反衛生法令,妨害人體健康之情事者,檢驗機構應予封存,並通知當地衛生機構單位會同銷燬。商品經評定有部份不堪食用之情事者…
商品檢驗不合格處理辦法第 3 條預覽 ↗
商品經檢驗不合格者,檢驗機關(構)應發給不合格通知書。
檢驗不合格商品處理辦法第 4 條預覽 ↗
不依規定標示或標示不實之商品,除以不合格商品論處外,貨主應整理標示後重行報驗,如為分等檢驗工廠產製,或經追查抽驗發現者,檢驗機構應派員追蹤監督工廠處理。
商品檢驗不合格處理辦法第 4 條預覽 ↗
檢驗不合格之商品,除存置於海關、全數取樣或取樣後已封存者外,檢驗機關(構)應依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派員封存。
檢驗不合格商品處理辦法第 5 條預覽 ↗
商品經檢驗或分等工廠經追查抽驗,評定有毒害情形或有妨害公共安全之虞;無法加工改善者,檢驗機構應予封存,並通知有關單位會同銷燬。 前項不合格商品,確能加工改善或選…
商品檢驗不合格處理辦法第 5 條預覽 ↗
報驗義務人接到不合格通知書之次日起十五日內,依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得向檢驗機關(構)申請免費複驗一次。 報驗義務人申請複驗時,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必要文件,…
檢驗不合格商品處理辦法第 6 條預覽 ↗
經檢驗評定不合格商品,其檢驗項目尚能改裝、調整或加工改善者,准予重行報驗。 前項不合格商品如屬分等檢驗工廠產製,經追查或抽驗發現者,檢驗機構應派員追蹤監督工廠改…
商品檢驗不合格處理辦法第 6 條預覽 ↗
複驗就原樣品為之。但原樣品無剩餘或不能再檢驗者,得重新取樣。
檢驗不合格商品處理辦法第 7 條預覽 ↗
(刪除)
商品檢驗不合格處理辦法第 7 條預覽 ↗
檢驗不合格之商品,報驗義務人於接到不合格通知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填具申請書並載明改善計畫提報標準檢驗局核准者,得向原檢驗機關(構)申請重新報驗。但於首次接到不合格…
檢驗不合格商品處理辦法第 8 條預覽 ↗
分等檢驗工廠製造過程中所產生之不合格品,其處理記錄應保留二年,以備檢驗機構查核。
商品檢驗不合格處理辦法第 8 條預覽 ↗
報驗義務人依前條規定改裝、調整或加工不合格之商品時,檢驗機關(構)得派員監督處理。
檢驗不合格商品處理辦法第 9 條預覽 ↗
檢驗機構執行追蹤處理不合格商品時,得依照商品檢驗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五條規定向廠商查閱有關資料。
商品檢驗不合格處理辦法第 9 條預覽 ↗
報驗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應依規定期限將檢驗不合格之商品退運、銷毀、拆解至不堪使用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一、未於第七條第一項規定期間內提報改善計畫申請核准者,應…
檢驗不合格商品處理辦法第 10 條預覽 ↗
違反本辦法規定者,依商品檢驗法第七章有關條文論處。
商品檢驗不合格處理辦法第 10 條預覽 ↗
檢驗不合格之樣品,由報驗義務人於接獲不合格通知書之日起三個月內領回,並依本辦法規定辦理重新報驗、退運、銷毀或其他處置。 未依前項規定領回之樣品,由檢驗機關(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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