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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列出 18 件
關鍵字命中18
113年憲判字第9號【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等案】
113.10.25憲法判決
起,失其效力。 三、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25條關於質詢之規定 (一)第1項規定所稱反質詢,係指原為被質詢人之行政院院長或行政院各部會首長於質詢程序自行易位為質詢人,向原為質詢人之立法
113年憲暫裁字第1號
113.07.19
條之4規定應暫停適用。【22】 (三)聽取報告與質詢部分:職權行使法第25條【23】 本條文就立法委員對行政院院長及所屬各部會首長質詢權之行使,明文規定不得反質詢;且被質詢人除有第
108年度憲二字第225號
108.07.26
務行為之外觀外,且與憲法賦予立法委員議決、審查、質詢及備詢等主要職務有密切關聯性,亦屬立法委員職務範圍內得為之行為。聲請人任職立法委員時,於不知情下,由所屬國會辦公室主任接受東豐閣
會台字第11904號
103.06.06
四並停止執行法定預算,應踐行向立法院提出報告並備質詢、立法院並有聽取義務程序之憲法意旨。而如國家重要政策決定,兩院取得共識即可貫徹實施,若未能一致,則應由各有關機關協商解決方案或根
會台字第6957號
92.09.26
」範圍之界定,及言論範圍限於院會或委員會之發言、質詢、提案、表決以及與此直接相關之附隨行為,但所謂「直接相關之附隨行為」未臻明確;二、立法委員於院內發表誹謗性言論是否仍在憲法第七十
會台字第5566號
90.12.28
(二)本件聲請人因受理人民陳情,擬對行政院提出質詢,認現行廣播電視法及電信法之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按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關於依立法委員現有總額三分之一
釋字第520號
90.01.15大法官解釋
行政院院長或有關部會首長適時向立法院提出報告並備質詢。本件經行政院會議決議停止執行之法定預算項目,基於其對儲備能源、環境生態、產業關連之影響,並考量歷次決策過程以及一旦停止執行善後
釋字第498號
88.12.31大法官解釋
施政報告,民意代表並有向該機關首長或單位主管行使質詢之權;就特定事項有明瞭必要時,則得邀請其首長或單位主管列席說明(地方制度法第三十五條至第三十七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八
會台字第6376號
88.12.17
第一款規定,對於行政院院長及行政院各部會首長既有質詢之權,依據憲法第六十七條第二項規定,各種委員會尚得邀請政府人員及社會上有關人員到會備詢,因而主張立法委員個人對於有權質詢機關應有
釋字第461號
87.07.24大法官解釋
參謀總長應受立委質詢?得拒絕至各委員會備詢?
釋字第435號
86.08.01大法官解釋
,應作最大程度之界定,舉凡在院會或委員會之發言、質詢、提案、表決以及與此直接相關之附隨行為,如院內黨團協商、公聽會之發言等均屬應予保障之事項。越此範圍與行使職權無關之行為,諸如蓄意
會台字第5567號
86.06.06
奪山地鄉非原住民之被選舉權,接獲人民陳情,乃書面質詢行政院,惟行政院未正面答覆,而認上開法規有違憲之疑義,聲請解釋。查本案係為立法委員個別行使之質詢權,因行政院未予滿意答復,而聲請
釋字第419號
85.12.31大法官解釋
取行政院施政報告並向行政院院長及行政院各部會首長質詢之權;依同條第二款及第三款有決議變更行政院重要政策及對行政院移請覆議事項決議是否維持原案之權;依憲法第一百零五條規定審議審計長所
釋字第325號
82.07.23大法官解釋
立法委員在開會時有向行政院院長及行政院各部會首長質詢之權」,於第六十七條第二項規定,「各種委員會得邀請政府人員及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到會備詢」,則立法委員本得於開會時為質詢或詢問,經由
釋字第207號
75.07.18大法官解釋
算等事項外,並須聽取省(市)政府之施政報告及提出質詢,其擔任議長者,尚須綜理會務及主持會議,職責尤為繁重,若再兼任私立學校校(院)長,不僅分心旁騖,影響校務,且易致權責混淆,二者有
釋字第184號
72.12.23大法官解釋
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立法院審議時,審計長應答復質詢,並提供資料。對原編造決算之機關,於必要時,亦得通知其列席備詢,或提供資料」。至地方政府年度總決算之編造、審核、審議,依審計法第
會台字第1536號
70.03.27
請釋示機關行政官員對地方議員等所質詢之事項如有虛偽答復是否應負刑責案。
釋字第165號
69.09.12大法官解釋
使地方議會議員順利執行職務,自應以與議案之討論、質詢等有關會議事項所為之言論為限,始有免責之權,如與會議事項無關,而為妨害名譽或其他顯然違法之言論,則係濫用言論免責權;而權利不得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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