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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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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命中12
110年度憲二字第149號
110.05.21
0職等之專門委員,暫支第9職等本俸1級,此舉形同降級改敘減俸,嚴重侵害聲請人之退休金計算,有違反憲法第15條所保障人民財產權、第18條所保障人民服公職權及信賴保護原則之疑義等語。核
會台字第12839號
107.05.04
系爭規定二及三審定聲請人之官職等,致聲請人轉任後降級、減俸,有違反憲法第7條、第15條、第18條、第23條及第77條規定,並牴觸司法院釋字第405號、第433號、第483號、第49
會台字第13510號
106.09.29
99年11月24日修正,立法理由明載原規定有實質降級或減俸之結果,有違憲法第81條規定法官身分保障之意旨,是其修正後自應一體適用,亦即於此之前調任者亦應溯及適用,方符合憲法第7條平
會台字第13300號
106.06.02
0職等之專門委員,暫支第9職等本俸1級,此舉形同降級改敘減俸,嚴重侵害聲請人之退休金計算,牴觸憲法第15條及第172條規定等語。核其所陳,係爭執系爭規定破壞公務倫理與機關體制,以及
會台字第12206號
103.09.26
第十八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銓敘部依系爭規定所為之降級懲戒處分,顯已違背憲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八條及第一百七十二條之意旨云云。惟查,系爭規定並未為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聲請人自不
會台字第11243號
101.11.30
為圓其違法曲解法律之錯誤而作成,使聲請人實質上受降級減俸之不利益,與銓敘部不執行聲請人九十九年年終考績結果均屬違憲違法而無效,應予廢棄云云。查其所陳,係在主張系爭規定一、二應如何解
釋字第601號
94.07.22大法官解釋
員人事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實任司法官非依法律受降級或減俸處分者,不得降級或減俸」,即係本此意旨。否則國家機關如得以任何其他理由,依其職權或制定法律或消極不制定相關法律,使法官既有
釋字第583號
93.09.17大法官解釋
法失職之行為,公務員懲戒法設有申誡、記過、減俸、降級、休職與撤職輕重不同之懲戒處分,其概以十年為懲戒權行使期間,未分別違法之失職行為性質及其懲戒之種類而設合理之規定,與比例原則未盡
釋字第483號
88.05.14大法官解釋
級,非經公務員懲戒機關依法定程序之審議決定,不得降級或減俸,此乃憲法上服公職權利所受之制度性保障,亦為公務員懲戒法第一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十六條及公務人員俸給法第十六條之所由設。
釋字第433號
86.07.25大法官解釋
設有規定;第九條明定懲戒處分之種類為撤職、休職、降級、減俸、記過及申誡等。惟就公務員違反職務上義務之行為與其所應受懲戒處分間之關連,僅設概括之規定,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就撤職停止任用
會台字第3383號
78.11.10
為電信建教員佐通過考試取得資位後,必須受到降級(薪)處分,有違憲之疑義,請解釋案。
釋字第95號
51.02.28大法官解釋
第六十六號解釋,於緩刑期滿再任公務人員時,其所受降級減俸之懲戒處分仍應依法執行(參照本院院字第二四五一號解釋)。 大法官會議主席 院 長 謝冠生 大法官 徐步垣 黃正銘 史延程 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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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裡收憲法判決、大法官解釋、審查裁定與不受理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