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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釋命中
臺會文字第 1060000222 號
停職期間達屆退日,又受降級處分,依退休法第 21 條規定,已無法辦理復職,其降級處分,應如何執行疑義
臺會文字第 1060000178 號
放寬主管人員受降級處分後,不可調任同一職務列等之其他主管職務建議乙案
臺會文字第 1060000118 號
降級處分後,考試分配他機關而卸職,占缺訓練期間得否作為不得晉敘限制期間、卸職得否視同留職停薪疑義
臺會文字第 1060000011 號
主管人員受降級處分後,不可調任同一職務列等之其他主管職務,與 74年公懲法修正說明似有扞格疑義
臺會文字第 1050000296 號
公懲法修正施行前後,不同行為,分別受降級處分,其處分應如何執行,經貴會函釋,後案應自前案執行完畢之翌日起執行之疑義
臺會文字第 1050000295 號
公懲法修正施行後,於留職停薪期間經判決降級處分,其處分應自何時執行?晉敘限制期間,應自何時起算疑義
臺會文字第 1050000249 號
公懲法修正施行前後,不同行為,分別受降級處分,其處分應如何執行疑義
臺會議字第 1040000384 號
函詢政務人員受降級處分,因無級可降,比照俸差減俸,於懲戒處分期滿後應如何辦理復俸之問題
臺會議字第 1030002429 號
公務員受降級處分後,於不得晉敘期間,縱有晉升官等訓練成績合格,仍應受此限制
臺會議字第 1030000779 號
公務員於移送懲戒前已兼任主管職務,經懲戒降級改敘後,如於晉敘限制期間不晉敘、升職或調(兼)任其他主管職務,仍得續兼原主管職務
臺會議字第 1020002523 號
公務員懲戒法第 17 條規定參照,經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降級改敘懲戒處分之國立高級中學校長退休後或兼行政職教師離職後,如其後再任公務員時,自應依再任職時級俸執行之
臺會議字第 1020002258 號
公務員受降級處分執行期間辦理留職停薪辦理卸職,其於回職復薪時,其2 年內不得晉敘、升職或調任主管職務之降級處分計算期間須因留職停薪而相對延長
臺會議字第 1020001718 號
公務員受降級處分未執行完畢前離職,再任其他公務員之職務者,依據公務員懲戒法第 13 條有關降級之日起,2 年內不得晉敘、升職或調任主管職務之原晉敘限制部分,應依其再任職務之級奉繼續執行
臺會議字第 1020001683 號
受懲戒處分者,擬再任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一般民政職系課員,其俸級應按再任職之級俸執行之;又其於執行降級改敘 2 年之期間屆滿後,調任較高職務列等之職務,級俸之核敘應自行認定
臺會議字第 1020000334 號
參照公務員懲戒法第 17 條規定,當事人受降級或減俸處分,其於處分執行前或執行完畢前因另被判處緩刑及褫奪公權而離職者,其於緩刑及褫奪公權期滿後,再任職起 2 年內不得晉敘、升職或調任主管職務
臺會議字第 1010000213 號
核釋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係於公務員違法或廢弛時掌理公務員之懲戒,係為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明定,而公務員之懲戒處分則分為撤職、休職、降級、減俸、記過、申誡等六種
臺會議字第 0950001018 號
參照公務員懲戒法第 13 條第 1 項規定,公務員受降級處分,於改敘之日起,二年內不得晉敘、升職或調任主管職務,其中亦包括平調其他主管職務在內,且晉敘限制期間不因調職派令已於懲戒處分執行前發布而有異
臺會議字第 0950000247 號
公務員撤職處分執行後,經再審議議決撤銷原處分而改為降級改敘處分者,降級改敘處分應自前之撤職處分執行之日執行
臺會議字第 0940000933 號
公務人員於停職期間屆滿命令退休限齡者,須俟懲戒機關議決後方能辦理退休,如其係授降級處分,則以降級後之薪級計算退休金額。至於其停職期間之補薪,仍以降級改敘前之俸點補給
臺會議字第 0930002740 號
公務員受降級處分後,經再審議改為減俸處分者,其執行自前之降級處分執行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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