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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列出 25 件
關鍵字命中25
115年審裁字第1459號
115.09.09審查裁定
爭裁定一提起抗告,經系爭裁定二以抗告無理由,予以駁回,並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12日完成送達,而聲請人遲至115年7月3日始提出本件聲請,顯已逾越上開規定所定之法定期間。是本件聲請
115年審裁字第1452號
115.09.07審查裁定
足於事後審查之立場,審查國民法官第一審判決,進而駁回聲請人之上訴;聲請人復就系爭判決一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115年度台上字第140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二)以聲請人之上訴違背法律
115年審裁字第1451號
115.09.07審查裁定
決,提起上訴,經系爭裁定以其上訴不合法為由,予以駁回確定,是本件聲請應以前開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判決為本庭據以審查之確定終局判決。 (二)核聲請意旨所陳,僅係以一己主觀之
115年審裁字第1417號
115.08.24審查裁定
之再審聲請為無理由,將再審及指定辯護人之聲請均予駁回;而聲請人對系爭裁定原得依法提起抗告而未提起,故系爭裁定並非前開憲訴法第59條第1項與第84條第1項規定所稱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
115年審裁字第1411號
115.08.24審查裁定
提起上訴,經系爭判決一以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確定。系爭判決一及二均已於111年1月4日憲訴法修正施行前作成並送達,聲請人遲至115年6月23日始提出本件聲請,顯已逾越憲訴法
115年審裁字第1412號
115.08.24審查裁定
(下稱臺高院)111年度重上字第704號民事判決駁回陳賢文對第一審判決提起之上訴,陳賢文仍不服,再行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393號民事判決廢棄臺高院111年度重上
115年憲判字第6號【被害人為兒少之性犯罪追訴權時效案】
115.08.14憲法判決
三、其餘聲請不受理。 四、聲請人甲暫時處分之聲請駁回
115年審裁字第1326號
115.08.12審查裁定
經系爭判決一以聲請人之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確定。 (二)承上(一)所述,可知,系爭規定並非系爭判決一及二據為裁判基礎之法規範,是聲請人尚不得執系爭判決一及二,以系爭規定違
115年審裁字第1308號
115.08.10審查裁定
之訴,經臺南高分院114年度醫再字第2號民事裁定駁回,聲請人不服提起抗告,經最高法院115年度台抗字第217號民事裁定(下稱系爭確定終局裁定)認抗告無理由而予駁回。聲請人認其於再審
115年審裁字第1300號
115.08.05審查裁定
上字第837號刑事判決以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為由駁回確定。聲請人嗣就原確定判決向花蓮高分院聲請再審,經該院以114年度聲再字第12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再審裁定)認其聲請部分為不合法
115年審裁字第1298號
115.08.05審查裁定
3號刑事判決(下稱第二審判決)認上訴為無理由予以駁回,末經最高法院115年度台上字第1361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以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為由駁回確定後,聲請人提起本件聲請。其聲
115年審裁字第1299號
115.08.05審查裁定
號刑事裁定提起抗告,經系爭裁定一以抗告無理由為由駁回抗告而確定,是此部分聲請應以系爭裁定一為確定終局裁定及最終裁判。惟系爭裁定一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6日送達聲請人,聲請人係於1
115年審裁字第1297號
115.08.05審查裁定
法審查之聲請不受理。 二、本件關於暫時處分之聲請駁回
115年審裁字第1295號
115.08.03審查裁定
7號決議(下稱系爭決議)以聲請人之請求無理由,而駁回聲請人之覆審請求確定後,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 二、聲請意旨略謂:系爭決議所適用之系爭規定未設合理限制期間,形同終身限制,違反比例
115年審裁字第1296號
115.08.03審查裁定
下稱被告)將聲請人先前對之提告,後遭檢方不起訴及駁回再議處分之文書,用紅筆加註「誣告不起訴」等字樣張貼於公眾往來處,致聲請人受有精神、名譽及信用之損害,乃對被告提出妨害名譽告訴,惟
115年審裁字第1294號
115.07.31審查裁定
一、本件不受理。 二、本件關於暫時處分之聲請駁回
115年審裁字第1292號
115.07.31審查裁定
56號、第61號等判決(下併稱系爭確定終局判決)駁回。然系爭確定終局判決未依司法院釋字第740號解釋所曉諭之指標,判斷保險業務員及其所屬保險公司所簽訂之業務代表承攬合約書是否屬於勞
115年審裁字第1293號
115.07.31審查裁定
一、本件不受理。 二、本件關於暫時處分之聲請駁回
115年審裁字第1286號
115.07.29審查裁定
刑事裁定(下稱系爭確定終局裁定)以抗告無理由予以駁回確定後,提起本件聲請。聲請意旨略以:強制治療與有期徒刑具有同等之人身自由剝奪強度,刑法第91條之1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之「評估、
115年審裁字第1285號
115.07.29審查裁定
法審查之聲請不受理。 二、本件關於暫時處分之聲請駁回
115年審裁字第1284號
115.07.29審查裁定
度聲再字第96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確定終局裁定)駁回聲請人之再審聲請確定。惟系爭確定終局判決及系爭確定終局裁定全然忽略法庭連續錄音對檢驗自白任意性之憲法重大意義,忽略憲法第16條保
115年審裁字第1283號
115.07.29審查裁定
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以聲請人之上訴為不合法,予以駁回確定。 (二)依上開(一)所述之訴訟流程,可知系爭判決一及二皆非本件聲請之確定終局裁判,則依前述憲訴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人
115年審裁字第1275號
115.07.27審查裁定
,經高雄高分院114年度聲再字第108號刑事裁定駁回其再審之聲請,聲請人不服提起抗告,經最高法院114年度台抗字第2468號刑事裁定發回高雄高分院,復經高雄高分院115年度聲再更一
115年審裁字第1266號
115.07.24審查裁定
年度台上字第2468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二)駁回其聲請,爰對上開2裁定聲請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
115年審裁字第1258號
115.07.24審查裁定
訴訟庭113年度訴字第37號判決(下稱系爭判決)駁回其訴,聲請人不服,提起上訴,亦遭最高行政法院114年度上字第293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駁回。然系爭判決及系爭裁定均未考量空軍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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