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12 條及第24 條規定(以下稱系爭規定),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以釋字第719號及釋字第810 號作成解釋。針對大法官的兩號解釋,下列描述何者錯誤?
(A)系爭規定可能造成個案顯然過苛之情狀,致有嚴重侵害人民財產權之不當後果,於此範圍內,顯不符相當性而有違憲法第23 條比例原則,有關機關應至遲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2 年內依本解釋意旨修正之;逾期未完成者,系爭規定失其效力
(B)系爭規定要求特定得標廠商,於履約期間須進用一定比例之原住民,係對其是否增僱或選擇受僱對象等營業自由形成一定限制。而得標廠商未達進用原住民之標準者須繳納代金,則屬對其財產權之侵害
(C)立法者為促進原住民就業、改善其經濟與社會狀況,而制定系爭規定,符合國際保障原住民族之精神。是系爭規定係為維護重要之公共利益,目的洵屬正當
(D)系爭規定所能提供之工作機會多屬短期或不具技術性之工作,難以增進原住民長期穩定之工作機會及專業技能,國家仍應定期檢討修正。又得標廠商未僱用一定比例之原住民而須繳納代金,其金額如超過政府採購金額者,允宜有適當之減輕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