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政(高普考/地特) 103 年鐵路法概要考古題
跨年同科91-115
題目為考試當年公告版本,實務標準請以現行規範為準。
試題4 題
103 年申
第 1 題請參考鐵路法第2 條與第4 條,綜合說明四種鐵路經營的型態,分別舉出一個國內 鐵路機構範例,並說明交通部在該經營型態中的任務。(25 分)
103 年申
第 2 題鐵路機構與旅客係運送契約的兩方,請參考鐵路法第46 條、第49 條、第57 條與 第70 條,綜合說明鐵路機構的責任,以及旅客的責任。(25 分)
103 年申
第 3 題請參考鐵路法第40 條、第56 條與第62 條,綜合說明鐵路機構處理鐵路事故的規 定。(25 分)
103 年申
第 4 題有人提議修改鐵路法第26 條第1 款與第2 款如下:「國營鐵路運價上限之計算公 式,由交通部擬訂,報請行政院送請立法院審定之;變更時亦同。國營鐵路之運價, 按前項公式與市場供需狀況擬訂,由交通部核定實施;變更時亦同。」請評論之。 (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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