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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高普考/地特) 103 年民法考古題

民國 103 年(2014)地政(高普考/地特)「民法」考試題目,共 6 題 | 資料來源:考選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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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與乙為父子,乙將其所有之名畫與古董花瓶託甲保管。甲擅自以乙之名義將該名 畫出賣予不知情之丙,尚未交付前甲死亡。乙為甲唯一之繼承人。丙得否主張甲之 代理行為因乙之繼承而成為有效?(10 分)丙對乙有何權利得以主張?(10 分) 若甲係以自己之名義將該花瓶賣給不知情之丁,並交付之。其後甲死亡,丁得否主 張甲之處分行為因乙之繼承而成為有效?(20 分)
甲於民國(下同)88 年1 月3 日向乙借錢新臺幣(下同)五百萬,並由丙擔任保證 人,約定民國90 年1 月3 日清償,但甲一直未清償,今(103)年6 月1 日,乙請 甲和丙還錢,甲和丙都拒絕清償,問有無理由?(33 分)
(103) 33 分
甲中年喪妻,有子女丙、丁二人,均已成年。其後,甲、乙結婚。甲死亡時,留有 A 屋、B 地、C 地。乙、丙、丁協議分割,乙得A 屋,丙得B 地,丁得C 地,但該 協議未以書面為之。於辦理登記前,乙反悔,可否請求重行分割或裁判分割?若分 割協議後,並未辦理登記,15 年後,乙拒絕協同辦理登記,丙、丁可否請求法院裁 判分割?(30 分)
甲、乙、丙、丁、戊、己共有A 地,各有應有部分6 分之1,未約定管理方法,甲、 乙、丙、丁決定將A 地出賣給庚,戊、己不同意此一出賣行為,問戊、己可主張何 種權利?(34 分)
甲女未婚生一子A,乙、丙為兄弟,乙已喪妻,有一女B,丙已喪妻,有一女C。 乙經法院認可,收養A 為養子。A 於19 歲時,得甲之同意與乙訂立終止收養之書 面契約後,立即至戶政機關辦妥終止收養登記。2 年後,A 得甲之同意與丙訂立收 養契約,並經法院認可。某日,乙、丙同行出遊,因事故而同時死亡。試問:乙、 丙之遺產應由何人繼承?(30 分)
甲男與乙女於民國65 年結婚,未約定夫妻財產制,乙女於民國67 年生下丙男、民 國70 年生下丁女,甲於民國77 年與戊女有婚外情,戊女因而生下己男,甲男於民 國78 年起按時提供生活費予戊女撫育己男。甲男於民國103 年1 月3 日去世,現 存財產中有銀行存款一千萬,是結婚後的積蓄,A 屋價值一千萬,也是結婚後才購 買,乙女則僅有銀行存款四百萬元,也是結婚後的積蓄。甲去世前立有公證遺囑,內 容為贈與戊女四百萬元,問甲的遺產如何繼承?(33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