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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高普考/地特) 96 年民法考古題

民國 96 年(2007)地政(高普考/地特)「民法」考試題目,共 7 題 | 資料來源:考選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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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於其所有土地,自建樓房,右側蓋一間車庫。房內鋪設地板,並設書房一間,放 置進口檜木書桌,桌上有一部電腦及一套五片裝之CD 光碟。試問:本題中何物具 有主物與從物之關係?何物屬於該樓房之構成成分?(30 分)
甲出賣農地給乙、丙,並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經查買受人乙、丙係無自耕能力, 該買賣契約依當時適用之土地法第30 條,應屬無效。嗣後系爭農地經政府徵收, 乙、丙因此獲得補償金或取得申請抵價地的權利。試問:甲得否向乙、丙主張不當 得利之請求權?請求返還之客體與範圍為何?(40 分)
甲乙丙三人共有一棟三層樓房,約定甲住一樓,乙住二樓,丙住三樓。甲移民到國 外,將其分管之一樓,出租於丁。嗣後丙將其應有部分讓售於戊,戊主張不受甲乙 丙間所訂定之共有物分管契約之拘束。試問:戊之主張有無理由?(30 分)
甲男現年18 歲,未婚,某日駕車不慎撞傷懷胎6 個月之路人乙,造成乙身受重傷, 腹中胎兒丙死亡。試問:甲就乙及丙所受之損害是否須負損害賠償責任?如其答案 為肯定者,其賠償範圍如何?(30 分)
甲男以乙女有不治之惡疾,向法院訴請判決離婚。法院判決確定後,甲就與丙女談 戀愛,甲與丙均以為甲與乙離婚判決已經確定,已無婚姻關係存在,所以就結婚。 之後,甲與乙之離婚判決,因為再審而被撤銷,甲與乙回復先前沒有離婚狀態,此 時甲竟同時擁有兩個配偶。試問:此時甲是否構成重婚?設若甲死亡,誰是法定繼 承人?(40 分)
試說明結婚違反民法第985 條重婚禁止規定之效果及民國96 年針對此一規定之修 正內容。(30 分)
甲之配偶於民國70 年間死亡,嗣後甲於96 年7 月1 日亦死亡,甲有子女乙、丙、 丁三人,依法為繼承人,乙見甲生前有負債,於96 年8 月1 日主張限定繼承,對 繼承人丙、丁之繼承權有無影響?若繼承人乙於96 年8 月1 日係主張拋棄繼承, 對繼承人丙、丁之繼承權有無影響?(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