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政(高普考/地特) 101 年民法考古題
題目為考試當年公告版本,實務標準請以現行規範為準。
甲因精神障礙,被法院依法為監護宣告。請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㈠在受監護宣告前,甲於無意識狀況下,所為之意思表示是否有效?所為之行為致 第三人受損害,是否必須負損害賠償責任?(12 分) ㈡在受監護宣告後,法院依法撤銷該宣告前,甲於有意識狀況下,所為之意思表示 是否有效?所為之行為致第三人受損害,是否必須負損害賠償責任?(13 分)
甲因經商失敗,負債累累,為逃避債權人查封拍賣,以通謀虛偽意思表示的方法, 將其所有之建地一筆,移轉登記予其友人乙。請依下列不同情況,附具理由回答下 列問題: ㈠在甲以通謀虛偽意思表示的方法,將建地登記予乙後,該建地之所有權屬於何人 所有?(5 分) ㈡若乙因車禍死亡,其善意的繼承人丙,依規定繳納遺產稅、辦妥繼承登記後,該建 地屬於何人所有?(10 分) ㈢若乙因車禍死亡,其善意繼承人丙,辦妥繼承登記之後,為了擔保消費借貸債權, 以該建地為標的物設定抵押權予善意第三人丁,且已經辦妥抵押權登記。丁是否 取得抵押權?(10 分)
甲、乙、丙共有土地一筆,所有權應有部分各為三分之一。甲以其應有部分設定抵 押權予某銀行,向銀行借款。其後共有人經該銀行同意協議分割共有物,惟因共有 土地面積太小,以共有土地原物分配,顯有困難,乃約定由甲、乙各分得共有物的 二分之一,並約定甲、乙依時價補償丙。請問: ㈠在協議分割,共有人甲、乙各於何時取得其分得部分之所有權?(5 分) ㈡於共有物分割之後,該銀行之抵押權的標的物為何?(10 分) ㈢丙就補償金額債權對於甲、乙各自分得之部分,得為如何之主張?其與銀行之抵 押權,何者順位優先?(10 分)
乙女與甲男結婚,生下A 女,從A 女出生日回溯推算,乙之受胎係在甲、乙婚姻 關係存續中,其間乙與丙男,過往甚密。請回答下列問題: ㈠A 女究竟視為或是推定為甲、乙之婚生子女?(12 分) ㈡若經鑑定證實A 女是乙女、丙男所生,且丙男有按月給付生活津貼予乙女之事實, 但是丙男不願認領。乙女得否代理A 女提起認領之訴?(13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