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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高普考/地特) 104 年民法考古題

民國 104 年(2015)地政(高普考/地特)「民法」考試題目,共 6 題 | 資料來源:考選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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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代理甲處理A 土地事宜,乙因受丙脅迫,將A 土地以低於市價100 萬元之價格出 售於丙,並辦理移轉登記。試問: 甲發現此一情事後,得如何維護其權益?(15 分) 若丙於甲主張前已將土地出售給善意之丁,並完成移轉登記程序。丁是否取得A 土地所有權?(10 分)
甲將自己所有的A 動產出租給乙,乙使用不久,卻有意據為己有。乙先將A 以十 萬元賣給惡意的丙,雙方並約定,丙將A 暫時借給乙繼續使用;之後,乙又將A 以十一萬元售讓予善意的丁,亦約定丁將A 暫時借給乙繼續使用。今乙獲得甲同意, 以八萬元代價讓售A 於自己,並完成讓與合意。此時,何人對A 物有所有權? (30 分)
甲為經營旅館,向乙借貸600 萬元,並於甲之A 土地上為乙設定普通抵押權。款項 籌措完備後,甲於該土地上建造完成B 房舍一棟,以作為旅館之用,但經營之初開 支龐大,甲因此向丙借貸300 萬元,並於A 土地與B 房舍設定普通抵押權。嗣後,為 提升服務品質,甲於B 房舍後增建C 副樓,作為健身房、游泳池、餐廳等用途。試問: 若甲未清償乙、丙之貸款,乙、丙應如何實行其抵押權?(15 分) 若B 房舍與C 副樓因大火全燬,且甲有投保火災險,乙、丙得否就保險金維護其 權益?(15 分)
乙未經L 地所有權人甲的同意,亦未請領建築許可執照,私自在L 地上建造鋼筋水 泥磚造二層樓房H,無保存登記。數月後,乙將H 樓以500 萬元售讓予丙、丁兄弟 二人共有,並已交付,然未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嗣後,甲發現H 樓占用其L 地, 其是否得對何人主張何種物上請求權,請求拆除H 樓並返還L 地?(30 分)
甲有婚生子女乙與養子丙,惟乙、丙成年後與甲甚少往來。甲重病住院期間,均由 好友戊照顧,臨終前囑託戊代為照料愛犬可樂,並答謝戊之陪伴照顧,甲遂由戊、 護士庚、辛和醫生丁見證、記錄與簽名作成代筆遺囑,遺囑內容為:「多年來僅可 樂不離不棄,因此,本人甲終止與丙之養子女關係,亦不分配遺產給乙,本人名下A、 B 房屋二間與存款100 萬元,未來均歸戊所有,盼能好好照料可樂。」A、B 房屋之 價值分別為600 萬元與500 萬元。試問:本件遺囑是否有效?乙、丙二人就甲之A、 B 二屋及存款,得為如何之主張?(45 分)
夫妻甲、乙二人結婚多年,未生育子女。乙於民國(以下同)103 年5 月5 日向管 轄法院訴請離婚,104 年5 月28 日判決離婚確定。於103 年5 月5 日,甲有婚後財 產1200 萬元(包括因繼承其父遺產而得300 萬元),乙有婚後財產500 萬元,二 人均無負債;於104 年5 月28 日,甲有婚後財產800 萬元(包括因繼承其父遺產 而得300 萬元),乙有婚後財產540 萬元,二人均無負債。試問何人得向其離婚配 偶請求給付多少的剩餘財產差額?(4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