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有婚生子女乙與養子丙,惟乙、丙成年後與甲甚少往來。甲重病住院期間,均由
好友戊照顧,臨終前囑託戊代為照料愛犬可樂,並答謝戊之陪伴照顧,甲遂由戊、
護士庚、辛和醫生丁見證、記錄與簽名作成代筆遺囑,遺囑內容為:「多年來僅可
樂不離不棄,因此,本人甲終止與丙之養子女關係,亦不分配遺產給乙,本人名下A、
B 房屋二間與存款100 萬元,未來均歸戊所有,盼能好好照料可樂。」A、B 房屋之
價值分別為600 萬元與500 萬元。試問:本件遺囑是否有效?乙、丙二人就甲之A、
B 二屋及存款,得為如何之主張?(4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