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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高普考/地特) 113 年民法考古題

民國 113 年(2024)地政(高普考/地特)「民法」考試題目,共 7 題 | 資料來源:考選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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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將一筆土地通謀虛偽出售給B,以隱瞞自己擁有該筆土地的事實,並 在地政機關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但B 卻在未取得A 同意下,將該筆土 地出售並讓與移轉登記給C,而C 並不知A、B 間的通謀虛偽事實。問: C 能否取得土地所有權?(25 分)
甲是A 地所有人。A 地位於臺北市精華地段,占地達500 坪。A 地之市 價價值新臺幣(下同)40 億元。乙脅迫甲及其家人出賣A 地,並辦理A 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於自己。甲因此與乙訂定A 地買賣契約,約定價金50 億元。隔日,甲交付A 地於乙,並辦理A 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於乙。一週 後,乙即因內線交易與組織犯罪判決確定而入獄服刑。甲就此對乙有何 權利可資主張?(30 分)
A 有一筆已登記的耕地。鄰居B 在該耕地上,蓋有一鐵皮屋工廠,A 雖 知此事,但卻也未提出反對意思。10 年後,A 去世,A 的唯一繼承人女 兒C 起訴請求B 拆除鐵皮屋。B 有無拒絕的可能?(25 分)
甲是A 地所有人。甲與其妻有三子,乙、丙與丁。甲妻早年病逝,甲獨 力撫養乙、丙與丁至成年。戊無權占用A 地長達6 年,甲就此完全不知 情。甲死亡,乙、丙與丁共同繼承A 地。乙、丙與丁於繼承A 地時,始 發現戊無權占用A 地已長達6 年。試問:乙、丙與丁就此對戊有何權利 可資主張?(40 分)
A 有一空地,由好友B 出資,委由營造廠C 蓋一公寓大廈。為清楚釐清 工程的工安責任,因此以C 為起造人,並向營建機關申報完成。問:何 時該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具備獨立的不動產所有權性質?如何認定該 完工後的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的所有權人?(25 分)
甲對乙負有新臺幣(下同)1 億元借款債務。甲是A 地所有人,A 地市 價2 億元。甲以A 地設定抵押權於乙,擔保該筆借款債務。甲與乙並約 定,若甲屆期未清償該筆借款債務,則乙取得A 地所有權,此約定乃登 記於土地登記簿。甲出賣A 地予丙,並辦畢A 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丙 支付約定價金2 億元於甲。甲屆期遲未返還該筆借款於乙,乙實行流 押。試問:乙對丙有何權利可資主張?(15 分)乙對甲有何權利可資主 張?(15 分)
喪偶之A 育有未成年之B 及C。因A 的妹妹D 無子女,所以A 決定出 養B 給D,A、D 二人成立書面收養契約,並向法院申請認可。就在法 院審理中,A 因意外去世,法院是否應繼續完成收養認可?A 留有一筆 土地,誰是該筆土地繼承人?(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