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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高普考/地特) 108 年民法考古題

民國 108 年(2019)地政(高普考/地特)「民法」考試題目,共 7 題 | 資料來源:考選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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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將自己所有之筆記型電腦借給朋友乙,過了6 個月都未請求乙返還。 某日乙缺錢花用,心想甲大概忘了此事,故乙擅自將該電腦以5,000 元 賣給丙,並已完成交付,丙不知乙並非電腦之所有人。請附理由回答下 列問題: 甲發現後可否向丙請求返還?丙得否向乙請求返還價金5,000 元? (20 分) 若乙向甲借用筆記型電腦後經過3 個月,乙受監護宣告。乙同樣在6 個月後擅自將電腦賣給丙,則甲發現後可否向丙請求返還?丙得否向 乙請求返還價金5,000 元?(20 分)
A 購買了甲區分所有建築物的區分所有權。房仲力薦甲區分所有建築物 的停車位,非常便宜,值得投資。因此A 又購買了兩個登記為專有部分 的停車位。之後,甲區分所有建築物的另一區分所有權人B,及隔壁社 區乙區分所有建築物的區分所有權人C,都因欠缺停車位,想向A 購買 其中一個停車位。物權法上有無可能?(25 分)
甲在民國85 年1 月1 日發現A 地荒廢已久,四周無人,決定在此生活, 靠著蒐集廢棄之建材,建成了一棟可遮風避雨的B 屋。其後甲居住於此, 甲於105 年2 月1 日死亡,其繼承人為女兒乙。A 地之所有人(亦為登 記名義人)丙在107 年初始發現自己的土地被他人蓋了房子,於同年 3 月1 日向乙起訴請求拆屋還地。乙抗辯其已在107 年2 月1 日向地政 機關提出時效取得地上權之登記申請,故已時效取得A 地之地上權。 問:乙之主張是否有理由?(20 分)
A 為成衣生意曾向B 銀行借貸50 萬,但卻因時效消滅,B 追討無門。A 之後又因購屋,而想向B 銀行借貸300 萬。B 銀行堅持A 除必須就新購 屋借款外,也必須就之前借款,設定土地普通抵押權給B 銀行,有無可 能?(25 分)
甲男、乙女婚後感情不睦,甲為達離婚目的,向乙謊稱甲父丙、甲母丁 同意兩人離婚並願為見證人,甲擅自代簽丙、丁姓名於離婚協議書上, 乙無奈之下同意離婚,在戶政事務所完成兩願離婚登記。其後甲與戊女 結婚,又過了一年,戊生一女己,甲、戊、己享受天倫之樂。惟甲不幸 於民國104 年12 月1 日遭逢車禍死亡。甲之遺產僅有A 地。戊於105 年 3 月1 日為全體繼承人之利益,辦理A 地之繼承登記,登記為戊、己之 公同共有。試問:乙在108 年12 月1 日對戊、己主張自己是甲之繼承 人,並要求戊、己塗銷繼承登記,是否有理由?(40 分)
A 死亡後,留下甲、乙兩筆土地,並留有婚生子女B、C,及一位未認 領的非婚生子女D。B、C 兩人立即完成兩筆土地的繼承登記,且針對 甲土地協議分割,並完成分割登記。不久D 向法院提起死後認領之訴獲 准,進而主張B、C 兩人對於甲、乙兩筆土地的繼承登記及分割登記, 並不正確。D 之主張,民法上是否有理?(25 分)
A 死亡後,留有土地一筆,而以B、C 兩人為繼承人。不久兩人完成土 地繼承登記。但B 因在外欠債頗多,考慮再三,遂向法院完成拋棄繼承。 C 持法院拋棄繼承證明文件,欲申請變更土地登記為單獨繼承,民法上 有無理由?(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