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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高普考/地特) 111 年民法考古題

民國 111 年(2022)地政(高普考/地特)「民法」考試題目,共 7 題 | 資料來源:考選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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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於民國(下同)98 年間繼承丙所有之A 不動產,但遲未辦理繼承 登記。嗣甲未經乙同意,於99 年間將A 登記於自己名下。乙於110 年 以其繼承權及對A 之所有權遭甲侵害,訴請塗銷乙之登記、並將A 登記 為甲、乙公同共有。就乙之請求,甲則抗辯乙之繼承回復請求權已罹於 時效。何者有理?(25 分)
甲嗾使其比特犬追咬老翁乙,行人丙路見不平,乃奪取路人丁之手杖 打犬。結果比特犬被打傷而逃;然丁之手杖打犬時,應聲折斷。乙之長 衫亦被比特犬所咬破,而免於犬咬之災。試申論丙對於甲之比特犬傷、 丁之杖斷、乙之長衫破損,各應負擔損害賠償責任否?(30 分)
甲將其所有已登記之A 屋出租予乙期間中,向乙借用新臺幣300 萬元。 乙於租賃期間屆滿時非但未將A 屋返還予甲,並於繼續占用A 屋長達 20 餘年後,主張其符合時效取得規定,請求登記為A 屋之抵押權人。乙 之請求是否有理?(25 分)
被繼承人甲遺有A、B 兩筆土地,由乙、丙共同繼承並登記為乙、丙公 同共有。乙未經丙同意,請求分割其中A 地,不必就甲之全部之遺產全 部合一請求分割。試問:乙之主張有無理由?(35 分)
就甲、乙、丙分別共有A 不動產之情形,甲死亡後,其就A 之應有部分 由丁繼承。如丁未完成繼承登記前,乙、丙、丁三人達成分割A 之協議, 丁得否依據該協議逕請求辦理分割登記?又,如甲、乙、丙三人因協議 分割A 不成而訴請裁判分割過程中,甲死亡,其就A 之應有部分由丁繼 承。於丁聲明承受訴訟、但未辦妥繼承登記之情形下,法院是否得為分 割判決?(25 分)
甲、乙為配偶,育有丙、丁二子,甲、乙自身之資力均已不能維持生活, 丙、丁二子均為成年,且皆有正職,故有一定資產收入。乙死亡後,甲 與丙同住,甲、丙、丁之間並未達成協議以給付金錢作為扶養甲之方法。 其後,甲死亡後,丙主張甲於生前均由丙扶養照顧,援引不當得利之法 律關係,請求丁應返還丙所代墊之費用,丁以未經親屬會議為辯,請求 法院駁回丙之聲請,是否有理由?(35 分)
甲提供其所有價值新臺幣(下同)1,500 萬元之A 不動產供乙設定普通 抵押權,以擔保其對乙之500 萬元借款(下稱B 債務),並約定甲屆期 未清償B 債務時,即應將A 之所有權移轉於乙,但雙方於設定抵押權當 時並未將該約定併為登記。試問:甲、乙間之約定是否有效?雙方設定 抵押權後,甲將A 不動產所有權移轉於丙,並完成移轉登記。如甲屆期 未能清償B 債務時,乙得否請求丙將A 屋所有權移轉於乙?(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