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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高普考/地特) 111 年土地法規考古題

民國 111 年(2022)地政(高普考/地特)「土地法規」考試題目,共 8 題 | 資料來源:考選部

0 題選擇題 + 8 題申論題

甲所有A 地一筆坐落於「山坡地保育區」的「農牧用地」,係由乙的先 祖於日據時期所承租,該時編定地目為「林」,臺灣光復後繼續承租,但 未定有租賃期限,於民國100 年12 月始由乙繼承該租約。嗣於106 年 12 月,經發現A 地僅零星分布香蕉等果樹,疑未作農業使用。請問,A 地是否屬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所定之「耕地」?甲得否終止租賃契約, 請求乙返還土地?試按土地法等規定分述其理由。(25 分)
甲所有位於A 市一筆土地,係屬A 市地政局實施地籍圖重測之地區,該 局於實施地籍調查時通知甲到場指界,甲雖到場而不指界,則該局應如 何處理?嗣後該局公告地籍圖重測之結果,其法律性質為何?甲於前揭 公告期間發現其土地之面積於重測後較重測前減少若干平方公尺而向 該局申請異議複丈,則異議複丈之作用為何?又該局得否以甲不指界為 由而否准其申請異議複丈?試按土地法等規定分述之。(25 分)
L 市政府為促進土地合理使用而辦理市地重劃,甲所有A 地位於該市地 重劃區內,然對於重劃土地分配結果不服,爰循序提起救濟。甲主張重 劃區內主要道路、大型公園、鄰里公園、兒童遊樂場等項皆列為共同負 擔項目,疑有違反受益付費原則而構成違法。請按平均地權條例第60 條之規定,評析甲的主張是否有理。(25 分)
甲、乙、丙三人分別共有一地(甲之應有部分為四分之三;乙與丙合計 四分之一;下稱系爭地)。甲依土地法第34 條之1 第1 項規定,於民國 (下同)111 年5 月10 日出售系爭地予丁,並於同年月11 日將出售系爭 地之「土地標示、處分方式、價金分配、償付方法及期限」等通知乙與 丙,並檢具相關文件向登記機關申請系爭地所有權買賣登記。按土地法 第34 條之1 第2 項規定,甲應「事先」以書面通知乙與丙,則甲之旨揭 通知有無牴觸該法定義務?理由為何?又若乙於接到通知後,對系爭地 擬行使優先購買權(丙則放棄),且於登記機關受理系爭地買賣登記審理 中提出異議,並爭執系爭地買賣契約之有效性,則登記機關得否以土地 登記規則第57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私權爭執)為由而駁回系爭地買 賣登記之申請?試按土地法等規定分述之。(25 分)
甲所有位於某縣非都市土地一般農業區之交通用地A 地與B 地,係依 法核定之公共設施用地,但A、B 地均有二分之一面積種植果樹、另二 分之一面積供縣道使用。甲先於民國108 年2 月1 日出售A 地,後於 111 年2 月1 日出售B 地,並向縣府稅務局申報土地移轉現值。試問, 按土地稅法等規定,甲應否繳納土地增值稅?請分述其理由。(25 分)
甲縣所有二筆耕地(下稱A 地與B 地)分別租予乙與丙,雙方並訂有耕 地三七五租約。於租賃期間,該二筆耕地均被劃入某號公辦市地重劃實 施地區範圍內,甲縣於重劃後對A 地為「未受分配土地」,則其與乙所 訂定耕地租約及其後續法律關係應如何處理?又甲縣於重劃後對B地為 「無不能達到原租賃目的」之情形,則其與丙所訂定耕地租約及其後續法 律關係又應如何處理?試按平均地權條例等規定分述之。(25 分)
T 市政府於民國70 年間為興建公園依法徵收甲所有A 及乙所有B 等數 筆土地與A、B 土地上之建物;惟A 地雖已發放補償費但其地上建物並 未補償完竣,另B 地及建物雖已發放補償費但並未開闢興設。嗣於111 年間,T 市政府經檢討,發現該徵收案爭議茲事體大,擬有所作為,並 初步徵詢民意、研擬對策。請問,該徵收土地核准案有否失其效力?又, T 市政府如決定不再開闢公園,甲、乙得否主張為土地收回權之行使? 請按土地法等規定分述其理由。(25 分)
甲所有位於A 市一筆土地,於民國(下同)100 年9 月21 日被核准徵 收,A 市地政機關並於同年10 月1 日公告徵收。甲以「位置勘選錯誤 等」為由申請撤銷徵收其土地而遭否准,乃循序提起行政訴訟,經高等 行政法院作成情況判決,確認徵收處分違法;並經最高行政法院於110 年9 月21 日判決確定駁回甲之撤銷訴訟。於本件中,何謂「撤銷徵收」? 除甲之外,得為申請撤銷徵收者為何?何謂「情況判決」?又於「情況 判決」作成之後,賠償義務機關為何?甲所受損害賠償數額應如何決 定?試按土地徵收條例等規定分述之。(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