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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高普考/地特) 109 年土地法規考古題

民國 109 年(2020)地政(高普考/地特)「土地法規」考試題目,共 8 題 | 資料來源:考選部

0 題選擇題 + 8 題申論題

關於土地所有權人應申報地價之時點,於「土地法」及「平均地權條例」 中,其規定有何不同?又,共有土地之部分共有人,依土地法第34條之 1第1項規定出賣共有土地予第三人時,自計劃出賣土地以迄辦竣土地所 有權移轉登記止之期間,該部分共有人對他共有人依規定應為通知;試 問:有關其通知之時點及事項內容為何?以上二項問題,請分別申述之。 (25分)
土地徵收條例第3條規定,土地徵收之範圍應以事業所必須者為限。惟那 些情形下,可以擴張徵收其興辦事業所必要範圍以外之土地?其本質有 何不同?請評論之。(25分)
土地法第46條之3規定:「重新實施地籍測量之結果,應予公告,其期間 為三十日。土地所有權人認為前項測量結果有錯誤,除未依前條之規定 設立界標或到場指界者外,得於公告期間內,向該管地政機關繳納複丈 費,聲請複丈。……。」另,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04條規定:「土地有 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土地複丈(以下簡稱複丈):一、因自然增加、 浮覆、坍沒、分割、合併、鑑界或變更。……。」試問:此二法條所規 定之「複丈」,其意涵及性質有何不同?又,關於後者規定中之「鑑界」, 其申請人對於鑑界結果有異議時,依規定應如何尋求救濟?以上二項問 題,請分別說明之。(25分)
甲所有土地申請分割成二筆,然因地號錯置,導致圖簿不符情事,其中一 筆被某A市政府因道路拓寬工程辦理徵收,惟未辦妥土地登記。多年後, 土地登記名義人乙(甲之繼承人)將該筆土地出售,登記為丙所有。A市 政府嗣後發現,主張該筆土地為道路用地,所有權移轉為無效,應辦理塗 銷登記,回復為A市所有。試問A市政府主張是否有理?丙得否主張受土 地法第43條規定之保護?請評析之。(25分)
甲所有之A、B 地號兩筆相鄰土地,均屬都市計畫住宅區。民國75年, 甲於A 地號土地上建築C 建物,並領有使用執照;次年,甲將B 地號 土地設定存續期間50年之地上權予乙,由乙於其上建築D 建物,亦領有 使用執照。最近,丙都市更新事業機構(股份有限公司),依都市更新條 例規定,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包含A、B 地號土地在內地區之重建都 市更新事業,且其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亦經主管機關核定發布實施在案。 試問:依前述設例,有關甲所有C 建物及乙所有D 建物之權利,應如何 處理之?又,對於前開建物權利之處理,是否涉及土地增值稅之課徵? 以上二項問題,請依都市更新條例之規定,分別詳細析述之。(25分)
依國土計畫法規定,區域計畫實施前或原合法之建築物、設施,當地主管 機關認有必要時,得斟酌地方情形限期令其變更使用或遷移,其因遷移所 受之損害,應予適當之補償。又當地主管機關對於既有合法可建築用地, 經依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變更為非可建築用地時,其所受之損失, 應予適當補償。試問前述兩種補償之本質為何?請評論之。(25分)
甲於民國85年與乙合意,就乙所有之A 地設定地上權登記完竣;之後, 甲於A 地上建築合法房屋一棟,嗣又在A 地其餘空地上增建違建房屋 一棟及種植果樹多棵。最近,A 地經都市計畫個案變更,被劃定為道路 預定地,並即將開闢道路。試問:當主管機關不得已而有必要採行徵收 方式取得A 地所有權以開闢道路時,依土地徵收條例之規定,關於甲之 地上權及其於A 地上所有之房屋與果樹應如何處理之?請詳細申述之。 (25分)
為避免土地所有與土地利用分離,以保持房屋與基地所有權之一體化, 俾其法律關係單純,土地法第104條規定基地出賣或房屋出賣之優先購 買權。試問前揭行使優先購買權之要件為何?又行使優先購買權「其順 序以登記之先後定之」,其意涵為何?請申論之。(2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