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及
離島地區公務人員考試試題
考試別: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
等
別:三等考試
類
科:地政
科
目:土地法規(包括土地登記)
考試時間:2 小時
座號: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本科目除專門名詞或數理公式外,應使用本國文字作答。
「土地法第34 條之1 執行要點」已於民國113 年1 月1 日修正發布實
施,其第3 點第2 項規定:「前項有償讓與之處分行為,共有人除依本法
條規定優先購買外,不得為受讓人。」試說明其立法目的。另甲、乙、
丙三人分別共有農業用地一筆,應有部分均等,今甲與乙同意提供該地
做為毗鄰農業用地興建農舍之用(亦即作為「農舍提供地」)而出具「(農)
土地使用同意書」,該行為之性質是否屬共有農業用地之「變更行為」?
理由為何?(25 分)
區域計畫法第16 條第1 項規定,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實施非都市土地
分區使用管制時,應將非都市土地分區圖及編定結果予以公告,並應通知
土地所有權人。今土地所有權人甲於收到A 縣政府通知後始知悉其地被
劃定為山坡地保育區,並編定為國土保安用地。試問該土地使用編定結果
之法律性質為何?甲因獲悉其毗鄰地被編定為同使用分區內之丙種建築
用地,而認其土地權益受到損害,其應如何為權利救濟?(25 分)
土地法第219 條第1 項與土地徵收條例第9 條第1 項之規定,皆對被徵
收土地之收回權行使要件定有明文,試比較該兩法條規定內容之差異。
又內政部為因應司法院釋字第763 號解釋文之意旨,乃著手增定土地法
第219 條之1(自民國110 年12 月10 日起施行),試說明其立法重點。
(25 分)
按「重劃前、後地價查估」為實施(公辦)市地重劃過程中甚為重要之
一環,則「重劃前、後」之時間點係指何時?主管機關於進行重劃前、
後查估地價時,各自須考量之因素為何?試依據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等規
定說明之。另請說明「重劃前、後地價查估」此一程序對(公辦)市地
重劃所具有之四項功用。(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