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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高普考/地特) 114 年土地法規考古題

民國 114 年(2025)地政(高普考/地特)「土地法規」考試題目,共 5 題 | 資料來源:考選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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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及 離島地區公務人員考試試題 考試別: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 等 別:三等考試 類 科:地政 科 目:土地法規(包括土地登記) 考試時間:2 小時 座號: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本科目除專門名詞或數理公式外,應使用本國文字作答。 「土地法第34 條之1 執行要點」已於民國113 年1 月1 日修正發布實 施,其第3 點第2 項規定:「前項有償讓與之處分行為,共有人除依本法 條規定優先購買外,不得為受讓人。」試說明其立法目的。另甲、乙、 丙三人分別共有農業用地一筆,應有部分均等,今甲與乙同意提供該地 做為毗鄰農業用地興建農舍之用(亦即作為「農舍提供地」)而出具「(農) 土地使用同意書」,該行為之性質是否屬共有農業用地之「變更行為」? 理由為何?(25 分) 區域計畫法第16 條第1 項規定,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實施非都市土地 分區使用管制時,應將非都市土地分區圖及編定結果予以公告,並應通知 土地所有權人。今土地所有權人甲於收到A 縣政府通知後始知悉其地被 劃定為山坡地保育區,並編定為國土保安用地。試問該土地使用編定結果 之法律性質為何?甲因獲悉其毗鄰地被編定為同使用分區內之丙種建築 用地,而認其土地權益受到損害,其應如何為權利救濟?(25 分) 土地法第219 條第1 項與土地徵收條例第9 條第1 項之規定,皆對被徵 收土地之收回權行使要件定有明文,試比較該兩法條規定內容之差異。 又內政部為因應司法院釋字第763 號解釋文之意旨,乃著手增定土地法 第219 條之1(自民國110 年12 月10 日起施行),試說明其立法重點。 (25 分) 按「重劃前、後地價查估」為實施(公辦)市地重劃過程中甚為重要之 一環,則「重劃前、後」之時間點係指何時?主管機關於進行重劃前、 後查估地價時,各自須考量之因素為何?試依據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等規 定說明之。另請說明「重劃前、後地價查估」此一程序對(公辦)市地 重劃所具有之四項功用。(25 分)
近來市面上出現「專辦河川浮覆地登記」的廣告,依土地法第12 條規 定,私有土地因天然變遷成為湖澤或可通運之水道時,其所有權視為消 滅;惟當土地回復原狀時,經原所有人證明為其原有者,仍回復其所有 權。試說明此種土地所有權的回復取得應如何辦理?(25 分)
民國112 年2 月8 日修正發布的「平均地權條例」中,增訂第47 條之4 的主要目的是限制預售屋或新建成屋的買賣契約不得讓與或轉售,以遏 止炒作,並規定例外情況,如配偶、直系血親或二親等內旁系血親之間, 或經主管機關公告許可者,可以轉讓。試說明此一增訂條文的內容為 何?(25 分)
土地法第25 條規定,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其所管公有土地,非經 該管區內民意機關同意,並經行政院核准,不得處分、設定負擔或為超 過十年期間之租賃。但相關法規有許多除外規定,試例舉五種在適用上 的除外情形。(25 分)
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俗稱房地合一稅2.0),已於民國110 年7 月1 日起施行,以健全房地產市場及防杜短期炒作不動產,維護居住正義, 遏止租稅規避,維護租稅公平,穩定產業經濟及金融。但同時也訂定四 種免納房地所得稅之情形,試說明其具體內容為何?(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