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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高普考/地特) 92 年土地法規考古題

民國 92 年(2003)地政(高普考/地特)「土地法規」考試題目,共 8 題 | 資料來源:考選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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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共有一筆A 地應有部分各三分之一,甲、乙未經丙之同意先將A 地設定 地上權於丁,復將A 地賣與戊。試問:(25 分) 甲、乙、丁間之地上權設定及甲、乙、戊間之買賣契約是否有效? 戊得否請求丙移轉其對A 地之應有部分? 何人對A 地之買賣得優先購買?
試申述土地登記之效力。(25 分)
甲將基地一筆出租於乙,供乙在其上興建別墅,甲、乙並依土地法第一百零二條規 定,至地政機關完成地上權登記。試闡述甲、乙間之法律關係如何?(25 分)
茲假設A、B 地號土地分別為都市計畫道路預定地及都市計畫外鄉村區交通用地,原 屬甲所有。乙道路管理機關為興闢道路之需,於民國七十七年間將該二筆土地依法 申請徵收為公有;惟事實上,該二筆土地迄今均仍未闢建為道路使用。日前,甲得 知現行法上有所謂收回權之規定,爰擬申請收回該二筆被徵收之土地。試問是否可 能?請析論之。(25 分)
請依土地稅法之規定,彙整說明並評論我國現行非都市土地中農業用地之稅制。又 其如有缺失之處,並請申述修法之方向。(25 分)
甲、乙共有一筆A 建地,應有部分各二分之一,甲死亡後其應有部分由妻丙及成年 子女丁、戊共同繼承,應繼分各三分之一,試問:丁、戊未經丙之同意將A 地之應 有部分讓與庚,其效力如何?(25 分)
民國八十五年七月司法院大法官作成釋字第四○九號解釋,於其解釋理由書中指 出:「徵收土地對人民財產權發生嚴重影響,舉凡徵收土地之各項要件及應踐行之程 序,法律規定應不厭其詳。有關徵收目的及用途之明確具體、衡量公益之標準以及 徵收急迫性因素等,均應由法律予以明定,俾行政主管機關處理徵收事件及司法機 關為適法性審查有所依據。尤其於徵收計畫確定前,應聽取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 係人之意見,俾公益考量與私益維護得以兼顧,且有促進決策之透明化作用。」如 以之檢視我國現行土地徵收法制,你認為現行法制是否符合該解釋之意旨?或應如 何改進始能符合其意旨?請詳具理由申論之。(25 分)
甲有A 地一筆及其上之B 屋一幢,甲先後將A 地、B 屋分別賣與乙、丙,均已辦畢 所有權移轉登記。嗣後乙出賣A 地時,丙主張依土地法第一百零四條之規定優先購 買,其主張是否有理?(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