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八十五年七月司法院大法官作成釋字第四○九號解釋,於其解釋理由書中指
出:「徵收土地對人民財產權發生嚴重影響,舉凡徵收土地之各項要件及應踐行之程
序,法律規定應不厭其詳。有關徵收目的及用途之明確具體、衡量公益之標準以及
徵收急迫性因素等,均應由法律予以明定,俾行政主管機關處理徵收事件及司法機
關為適法性審查有所依據。尤其於徵收計畫確定前,應聽取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
係人之意見,俾公益考量與私益維護得以兼顧,且有促進決策之透明化作用。」如
以之檢視我國現行土地徵收法制,你認為現行法制是否符合該解釋之意旨?或應如
何改進始能符合其意旨?請詳具理由申論之。(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