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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高普考/地特) 101 年土地法規考古題

民國 101 年(2012)地政(高普考/地特)「土地法規」考試題目,共 8 題 | 資料來源:考選部

0 題選擇題 + 8 題申論題

按土地法第34 條之1 第4 項規定:「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 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於此規定下,則共有人依同法條第1 項規定,以多 數決出售共有土地之全部時,他共有人得否主張其具有法定優先承購權?請申述實 務及學說上對於此問題之見解。(25 分)
甲有一地,本供高級花卉生產之用,今因其接連地被徵收,致生損失而欲依據土地 法第216 條第1 項規定行使損失補償請求權。按現行土地徵收條例第8 條第1 項亦 定有「殘餘地一併徵收」請求權,其性質與前揭土地法「接連地損失補償」請求權 相近,試比較該兩請求權具備要件之差異處。(25 分)
按土地法第100 條規定:「出租人非因左列情形之一,不得收回房屋:一、出租人 收回自住或重新建築時。……。」請闡釋其所稱「出租人收回自住或重新建築時」 之意涵。(25 分)
甲有一地,本屬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下稱系爭地),並依據土地稅法第19 條前段規定,適用「千分之六」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率在案。嗣後,系爭地因故未 做任何使用且與使用中之土地隔離,惟稅捐稽徵機關仍對其續課地價稅。近日甲之 友人告以其已符合前揭土地稅法第19 條後段免稅之要件,甲乃向稅捐稽徵機關主 張應退還先前所繳地價稅,惟稅捐稽徵機關認其並未踐行土地稅法第41 條第1 項 「租稅申報協力義務」而予以否准,甲則援引土地稅減免規則第22 條第3 款「免 負租稅申報協力義務」資為保護,則甲之主張有無理由?試從租稅法上相關理論(原 則)予以評述。(25 分)
甲所有之A 地一筆,為都市計畫公園預定地,並自民國90 年起出租予乙使用迄今。 請問:依都市計畫法及其相關子法之規定,A 地之使用有何限制?又,如政府現因 都市開發之需,以區段徵收方式取得該A 地,則乙之租賃權依法如何處理?請分別 說明之。(25 分)
按我國「公辦市地重劃」於實施過程中,「土地分配」相關規定對於參加重劃土地 所有權人之權益影響至鉅,關於重劃前、後土地分配之標準,現行平均地權條例係 採「地價標準主義」,從而重劃前、後土地地價應如何估定,至為重要,請按「市 地重劃實施辦法」說明其內容並予以評述。又,市地重劃完成後,土地所有權人所 重行分配之土地,自分配結果確定之日起,視為其原有之土地,為平均地權條例第 62 條所明定,從而其係屬「繼受取得」之性質,其理由為何?試從市地重劃原理與 相關規定申論之。又,前揭平均地權條例同條但書亦規定「但對於行政上或判決上 之處分,其效力與原有土地性質上不可分者,不適用之。」其意涵為何?試舉例說 明之。(25 分)
土地法第219 條第1 項規定:「私有土地經徵收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原土地所 有權人得於徵收補償發給完竣屆滿一年之次日起五年內,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 地政機關聲請照徵收價額收回其土地:一、徵收補償發給完竣屆滿一年,未依徵收 計畫開始使用者。……。」此項規定所稱「未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之意涵為何? 又,同法條第3 項規定:「第一項第一款之事由,係因可歸責於原土地所有權人或 使用人者,不得聲請收回土地。」其意涵又為何?請分別闡釋之。(25 分)
甲、乙、丙三人分別共有一地,其應有部分為:甲為四分之三,乙與丙合計四分 之一(亦即各為八分之一),三人並未有不得出租之約定。請依法回答下述問題: 倘甲未經乙與丙之同意,將該筆土地出租予第三人,此舉對於乙與丙是否生效? 倘因租金過低而損及乙與丙之權益,其應如何救濟?倘甲、乙之間互為其應有部 分之買賣時,丙得否行使先買權?理由為何?甲得否依據土地法第34 條之1 第1 項將該地出售予自己,理由為何?甲依據土地法第34 條之1 第1 項將該地出售 予第三人,乙、丙均不同意出售,惟僅乙擬行使先買權者,其是否合法?此時其先 買權之標的有無包括丙之應有部分?理由為何?(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