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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高普考/地特)·101·土地法規1/4

地政(高普考/地特) 101土地法規考古題

4 題申論題資料來源:考選部下載 .txt
跨年同科91-115

題目為考試當年公告版本,實務標準請以現行規範為準。

試題4
101
1

按土地法第34 條之1 第4 項規定:「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 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於此規定下,則共有人依同法條第1 項規定,以多 數決出售共有土地之全部時,他共有人得否主張其具有法定優先承購權?請申述實 務及學說上對於此問題之見解。(25 分)

101
2

按土地法第100 條規定:「出租人非因左列情形之一,不得收回房屋:一、出租人 收回自住或重新建築時。……。」請闡釋其所稱「出租人收回自住或重新建築時」 之意涵。(25 分)

101
3

甲所有之A 地一筆,為都市計畫公園預定地,並自民國90 年起出租予乙使用迄今。 請問:依都市計畫法及其相關子法之規定,A 地之使用有何限制?又,如政府現因 都市開發之需,以區段徵收方式取得該A 地,則乙之租賃權依法如何處理?請分別 說明之。(25 分)

101
4

土地法第219 條第1 項規定:「私有土地經徵收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原土地所 有權人得於徵收補償發給完竣屆滿一年之次日起五年內,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 地政機關聲請照徵收價額收回其土地:一、徵收補償發給完竣屆滿一年,未依徵收 計畫開始使用者。……。」此項規定所稱「未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之意涵為何? 又,同法條第3 項規定:「第一項第一款之事由,係因可歸責於原土地所有權人或 使用人者,不得聲請收回土地。」其意涵又為何?請分別闡釋之。(25 分)

同年其他科目101 · 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