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政(高普考/地特) 101 年民法物權編概要考古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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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向乙借款五百萬元(新臺幣,以下同),以其所有之A 房屋為乙設定抵押權擔保, 已依法辦妥登記,嗣甲再向乙借款二百萬元,約定此二百萬元債權,亦在甲原就A 房屋為乙所設定抵押權之擔保範圍,惟未向地政登記機關辦理登記。A 房屋嗣因失 火致部分燒毀,該燒毀部分經拆除,殘留有原建築所使用鋼筋五公噸,甲並獲得火 災保險賠償金一百萬元,另甲將原安裝在A 房屋牆壁之「交趾陶」拆取下來保管。 試附理由分別說明下列問題:(25 分) ㈠甲未能依約清償該七百萬元之借款,乙得否就A 房屋實行抵押權,以其賣得價金 優先受償? ㈡乙就火災保險賠償金一百萬元、該殘留之五公噸鋼筋及交趾陶,得行使如何之權利?
甲擅自在乙所有的土地上興建違章建築房屋一棟,將該違章建築房屋出賣於丙。甲、丙 已訂立移轉其所有權之書面契約,並將該房屋交付予丙,由丙占有使用。嗣甲死亡, 丁為其繼承人。試附理由分別說明下列問題:(25 分) ㈠本件違章建築房屋,何人有所有權? ㈡乙可否請求丙拆屋還地?
甲死亡時,遺留有土地一塊,由乙、丙兩人共同繼承,惟未辦理繼承登記。嗣乙以書面 通知丙,表示拋棄其對該土地之公同共有權利。試附理由分別說明下列問題:(25 分) ㈠乙對該土地之公同共有權利是否因而消滅? ㈡丙得否請求地政登記機關逕行將該土地登記為其單獨所有?
甲有土地一筆,乙為方便自己土地的使用,乃擅自在甲的土地上開設道路供通行使用, 並擅自在甲的土地下面埋設水管引水,將水引入自己之土地,已經過二十年。嗣該 筆土地,被政府機關丙依法徵收,甲並已收領徵收補償費,惟未辦理土地所有權移 轉登記(即未登記為丙所有),甲死亡後,其繼承人丁就該筆土地辦妥繼承登記, 將該筆土地登記為自己所有後,以該筆土地為其債權人戊設定抵押權。試附理由分 別說明下列問題:(25 分) ㈠乙得否依取得時效之規定,就該筆土地請求為通行不動產役權人及引水不動產役 權人之登記? ㈡本件土地之所有權,屬於何人所有?戊能否取得抵押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