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政(高普考/地特) 92 年民法物權編概要考古題
跨年同科91-115
題目為考試當年公告版本,實務標準請以現行規範為準。
試題5 題
92 年申
第 1 題我國民法物權編對於所有權的取得時效,有何規定?何種地役權可以因時效而取得?(二十五分)
92 年申
第 2 題何謂建築物的區分所有?何謂最高限額抵押權?建築物的區分所有權人就其專有部分設定抵押權時,在法律上是否受有何種限制?(二十五分)
92 年申
第 3 題何謂地上權?地上權人有那些權利?請依民法物權編的規定說明之。(二十五分)
92 年申
第 4 題間接占有人及占有輔助人有何區別?惡意占有人與回復請求人間有何權利義務?請依民法物權編的規定說明之。(二十五分)
92 年申
第 5 題債務人甲為擔保向債權人乙借款本金及利息之債務,提供A不動產設定登記為本金 最高限額新台幣(以下同)壹佰萬元之抵押權予乙;抵押權存續期間:自中華民國 (以下同)九十年二月一日起至九十一年一月三十一日止一年;債務清償期:依各 個債務憑證約定之日期。試問: 第一種情形:倘甲於九十年二月一日向乙借款本金九十萬元,至九十二年一月三 十一日止,積欠利息十六萬元,連同本金均未清償,則乙因聲請法院拍賣A不動 產所得優先受清償之債權,其金額及範圍如何?(10 分) 第二種情形:倘甲於九十年七月二日積欠乙買賣價款二十萬元,於九十年八月一 日向乙借款本金五十萬元,積欠利息五萬元,另於九十一年四月五日向乙借款本 金三十萬元,積欠利息二萬元。以上買賣價款及全部借款之本金、利息均未清償, 則乙因聲請法院拍賣A不動產所得優先受清償之債權,其金額及範圍又如何? (10 分) 若乙持有甲書立之借據,其上所記載之借款債權,均在抵押權擔保之範圍內,惟 均未記載清償期,或所載清償期,均為抵押權存續期間後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日, 則乙可否聲請法院拍賣A不動產,俾優先受清償?(10 分) (第五題之解答均應附扼要理由)
同年其他科目92 · 31 卷
國文14 題進入 ↗土地估價12 題進入 ↗土地政策8 題進入 ↗土地法規8 題進入 ↗土地法規與土地登記8 題進入 ↗土地經濟學12 題進入 ↗民法8 題進入 ↗土地法大意20 題進入 ↗土地行政大意20 題進入 ↗土地利用概要8 題進入 ↗土地法規概要8 題進入 ↗土地利用8 題進入 ↗土地登記4 題進入 ↗土地登記概要8 題進入 ↗土地經濟學研究4 題進入 ↗中華民國憲法20 題進入 ↗公民與本國史地大意24 題進入 ↗中華民國憲法概要8 題進入 ↗本國歷史與地理概要8 題進入 ↗土地行政及土地政策12 題進入 ↗專業知識測驗(土地法規概要)8 題進入 ↗綜合知識測驗(一)(中華民國憲法概要、本國歷史、地球科學)8 題進入 ↗綜合知識測驗(二)(法學緒論、數的推理)8 題進入 ↗公有財產管理4 題進入 ↗專業知識測驗(土地法規與土地登記、土地經濟學)8 題進入 ↗綜合知識測驗(一)(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數的推理)8 題進入 ↗綜合知識測驗(二)(本國歷史、地球科學、英文)8 題進入 ↗行政法1 題進入 ↗土地法4 題進入 ↗民法總則及物權編4 題進入 ↗地籍測量4 題進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