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政(高普考/地特) 114 年民法物權編概要考古題
題目為考試當年公告版本,實務標準請以現行規範為準。
甲、乙締結購買乙所有之A 房地的契約,並已完成移轉登記。惟甲、乙 締結A 房地之買賣契約及完成移轉登記前,A 房地已由丙占用中。完成 移轉登記後,甲主張丙無正當權源占用A 房地,請求丙返還該房地;丙 則主張甲、乙間之買賣契約及移轉登記係基於雙方通謀虛偽之意思表示 所為,甲並非A 房地之真正所有權人,不得請求其返還。甲、丙之主張, 何者有理?(25 分)
甲於乙之A 土地上建造建物,並基於時效取得,登記為A 地之地上權 人。其後,甲將該地上權贈與其子丙,並辦妥移轉登記。惟因系爭地上 權並未約定地租,乙有無得請求丙支付相當地租之依據?乙得請求丙支 付之地租應自何時起算?(25 分)
甲向乙借款新臺幣(以下同)70 萬元,於尚未清償該筆債務前死亡。甲 之繼承人丙為清償其自甲繼承之A 屋的貸款,乃向乙借款300 萬元,雙 方以書面約定借期5 年、每年支付週年利率2%之利息、逾期未償還則 依法定利率給付遲延利息。丙為擔保此筆借款及利息等債務,乃提供A 屋供乙設定普通抵押權,並於登記設定上開抵押權時,附上上述書面約 定為附件。事後,乙要求追加甲生前對其所負之70 萬元債務亦應屬前述 抵押權擔保之債權的範圍,丙亦口頭應允之。 因丙屆期未清償其對乙所負上述債務,乙乃實行對A 屋之抵押權,並主 張其就拍賣A 屋所得價金,得優先受償包含前述70 萬元在內之全部金 額。乙之主張是否有理?(25 分)
甲為從事採取、加工、販售砂石業務之業者,因有部分不法盜採之嫌, 致其堆置於河川行水區域內之土石(下稱系爭土石堆)經檢察機關扣押 並發還予管理該河川之乙主管機關。其後,乙公開標售系爭土石堆,經 丙得標,並於得標後已載離部分土石(下稱A 土石)。 在上述情形下,如甲主張乙係無權處分其所有之A 土石,請求乙應賠償該 部分之損害時,甲是否應證明自己為A 土石之所有權人?又,乙得否主張 其係基於檢察機關之發還而善意取得系爭土石堆之所有權?(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