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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高普考/地特)·102·民法物權編概要1/4

地政(高普考/地特) 102民法物權編概要考古題

4 題申論題資料來源:考選部下載 .txt
跨年同科91-115

題目為考試當年公告版本,實務標準請以現行規範為準。

試題4
102
1

物權法有所謂「公示原則」,試分別就動產及不動產從公示方法、推定效及物權變 動要件三方面説明其具體內涵及現行法規定之情形。(40 分)

102
2

甲向乙借款,為擔保借款返還請求權,以自己所有A 屋設定抵押權給乙,甲屆期不返 還借款,乙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時,發現甲在抵押權設定後在屋頂加蓋違章建築供自 己使用。試分別以下列情形説明在實行抵押權時應如何處理該違章建築附加部分: ㈠該附加部分並無獨立出入口,而須從A 屋內所架設的樓梯進出。(15 分) ㈡該附加部分有獨立門戶,可從公用樓梯進出,但甲私設鐵門上鎖,其他住戶無法 隨意進出。(15 分)

102
3

甲乙丙三人共有土地一筆20 坪,應有部分均為三分之一,三人協議將該地畫線區 隔為兩個各為10 坪的區塊,由乙丙各自占有管理使用該地特定部分。試問甲若反 悔,主張契約不公平,有無救濟方法?若甲嗣後將其應有部分讓與丁,甲乙丙三人 上述協議在何種情形下對丁有效?(30 分)

102
4

甲有建地80 坪,甲乙於18 年前訂立買賣契約,乙出價新臺幣800 萬元購買。然甲 僅將該地交付予乙使用,且藉故遲未辦理移轉登記。乙於該土地上建有房屋一棟。 乙死後,其子丙將該建地與房屋出租予丁作為經營民宿之用。今甲主張該地仍為其 所有,向丁請求返還該筆土地。問:甲之主張有無理由?(25 分)

同年其他科目102 · 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