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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高普考/地特) 92 年民法考古題

民國 92 年(2003)地政(高普考/地特)「民法」考試題目,共 8 題 | 資料來源:考選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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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始期?何謂終期?何種法律行為不得附期限?(25 分)
甲為A地之所有權登記名義人,民國(下同)六十九年間,甲出資僱工在該地上搭 蓋房屋一棟,但未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七十一年起,惡意之乙無權占有該屋。九 十年六月,甲訴請乙返還土地及房屋。問:甲之請求,應否准許?(25 分)
甲所有之A 地與乙所有之B 地相毗鄰,甲在A 地種植果樹,卻越界種在B 地上。乙 在B 地上種植綠竹,綠竹之根經由地下延伸至A 地,而長出竹筍。試問甲是否得摘 取B 地上之果實與A 地上之竹筍?(25 分)
甲自民國(下同)七十一年起,以行使地上權之意思,在乙之已登記但棄置不用之 土地上搭蓋房屋,並和平繼續公然占有該地。請問:(25 分) 八十年時,甲出租該屋與丙,乙乃請求丙拆屋還地。乙之請求有無理由? 九十年時,甲向地政機關申請登記其就該地因時效而取得地上權,乙得知其事, 遂起訴請求甲拆屋還地。法院應如何處理?
甲乙共有土地一筆,就該土地達成分割協議,但未實行分割。十五年後,甲請求法 院裁判分割,是否可行?(25 分)
甲男與乙女於民國(下同)七十年結婚,婚後,甲繼續工作,乙則始終擔任家庭主 婦。七十三年六月,甲以其工作所得購買土地一筆,但辦理移轉登記為乙所有,並 一直維持該登記狀態。八十年時,丙無權占有該地並在其上搭蓋違章建築,且一直 使用迄今。試問:甲或乙得否於九十二年八月請求丙拆屋還地?(25 分)
甲乙為夫妻,有子女丙、丁二人,均已成年,但未結婚生子。某日甲與丁爭吵,丁 竟持刀殺死甲,而被判刑。試問:丁對甲、乙、丙是否喪失繼承權?(25 分)
下述情形之甲,是否喪失其繼承權?(25 分) 甲因細故持刀刺中同父異母之弟弟乙,乙經送醫不治死亡。法院確定判決為:甲 傷害人之身體因而致人於死,處有期徒刑七年。其後,甲、乙之父親死亡。 甲平日對其父親乙甚為不孝,並脅迫乙不得剝奪其繼承權。乙死亡後,其另一兒 子丙發現乙於自書之遺囑上表示:「鑑於甲之不孝及脅迫,甲不得繼承乙之遺 產」。經查,該自書遺囑僅有乙之親筆簽名,卻未記明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