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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高普考/地特) 110 年民法考古題

民國 110 年(2021)地政(高普考/地特)「民法」考試題目,共 6 題 | 資料來源:考選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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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親A 贈與一筆土地給17 歲女兒B,雙方並約定B 將來繼承時,必須 扣除該筆贈與。試問:A 得否代理B,完成該不動產之所有權贈與登記? (35 分)
甲名下有A 地與B 車,甲又興建未辦保存登記之C 屋。惡意之乙以所 有之意思,16 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A 地、B 車、以及C 屋。今甲 依個別所有物返還請求權之規定,訴請乙返還其各該財產。對此,乙抗 辯前揭請求權均已罹於消滅時效,復執其亦得因時效取得A 地、B 車、 以及C 屋之所有權,而拒絕返還。試附條文與理由,說明甲訴請乙返還 上開財產,各有無理由?(30 分)
A 基於稅務考量,遂將其所有之一筆土地信託給好友B,並完成所有權 信託移轉登記。兩人約定,B 在未得到A 的同意前,不能處分該土地。 但B 卻違反約定,將該土地處分移轉所有權登記給C。試問:C 有無取 得土地所有權?(30 分)
甲公司於民國(下同)86 年10 月間建造完成A 公寓大廈,甲於同年銷 售該大廈房屋時,均與各個承購戶訂定下列契約內容:「A 大廈中之B 建 物雖登記為甲單獨所有,但依使用執照及所附建物記載用途為社區辦公 室,甲同意供社區全體住戶作為公共設施使用。」其後,A 大廈之管理 委員會在B 建物內設置管理室、交誼廳、桌球室等社區公共設施。詎B 建物嗣於95 年9 月遭法院查封拍賣,拍賣公告載明:「B 建物目前為A 大廈之社區辦公室,供管理室、交誼廳等公共設施使用,債務人甲未現 實占有,於拍定後不點交」等語,後由乙拍定取得B 建物。今乙訴請A 公寓大廈之全體住戶交還B 建物,是否有理?(35 分)
A 單身,其父母在A 幼年時均因病過世,僅存兄弟B 及C。詎A 於民國 (下同)109 年5 月12 日因車禍死亡,如C 已於108 年12 月3 日過世, 並遺留一女D,則對A 之遺產留土地一筆,應如何繼承之?(35 分)
甲男與乙女結婚,生下丙、丁、戊三人。丙女與己男結婚生下庚女,戊 男與辛女結婚生下壬女。甲於民國(下同)108 年7 月1 日死亡,經夫 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後,留下財產現金新臺幣(下同)130 萬元,惟甲 生前向癸銀行借款360 萬元尚未償還。經查甲於106 年9 月間分別贈與 分居之丙價值10 萬元的鑽戒一只、特別鍾愛的長孫女庚40 萬元,並因 其妻所經營之健身中心開幕營業而贈與乙200 萬元。丙嗣於108 年4 月 5 日意外身亡,丁於知悉甲死亡後,旋以書面向法院表示拋棄其繼承權。 戊則於甲臨終前,偽造甲之遺囑,旋即被人發現。試附條文與理由,說 明何人為甲之繼承人?癸向甲之繼承人請求連帶清償甲尚未償還之債 務,是否有理?(3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