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附條文與理由,說明下列約定之效力:
甲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訴訟,第一審訴訟敗訴。甲之親戚乙見狀,即與甲約定:「乙
為甲在繼承遺產爭訟事件上出庭作證、提供其他證人資料,並找律師打官司,乙
分擔二分之一律師費用,甲則於勝訴判決取得遺產時,應將其所取得遺產二分之
一移轉登記與乙。」(15 分)
丙之土地經某縣政府徵收後未依計畫使用,不具律師資格之地政士丁向丙表示其
可代丙透過申請與訴願訴訟方式收回土地。丙即與丁約定:「丙全權委任丁處理丙
向徵收機關申請收回土地及訴願訴訟事宜,期間3 年,土地若不能依法收回,丙
無須支付丁任何費用;土地若能依法收回,丙須支付所取回土地二分之一的價額
作為支付丁之報酬。」(15 分)